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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24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15 11:45 【字体:


申请人:江某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源县xx镇

被申请人:桃源县陬市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亚宾   镇长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下街居委会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陬〉自罚决字〔2023〕4号)不服,于2024年1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买地征用土地情况:我在1993年取得了面积25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且全部补偿到位;2.建房审批情况:主体楼审批了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国土证上主体楼大门前审批通过了宽2米长8.1米、16.2平方米的面积,以上共审批了建筑占地面积136.2平方米;3.建房情况:修建时严格按照标准修建了115.8平方米的主体楼(不包括16.2平方米前街檐面积),并于1997年颁发了国土证,修建完工后至今未扩建;4.此次超过的15.72平方米面积与前街檐面积基本相符,该部分没超过土地征用面积、审批面积或国土证面积,所以本人无非法侵占行为;5.修建大门前街檐是经过相关部门同意的,整条街道都是如此修建,并且修建时没有对我劝告制止说明默许同意了。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993年修建房屋一栋,占地面积131.52平方米,其国土证上的获批面积仅为115.8平方米。申请人的行为属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超过批准用地面积15.72平方米修建住宅,属非法占地行为。答复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政裁量适当,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1993年,田新华(申请人岳母)与陬市镇兴盛街居委会第三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流转陬市镇兴盛街社区一处面积255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建房,并得到建房许可。

1993年8月14日,原桃源县国土管理局向田新华发放《村民建房用地审批通知单》,注明“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后申请人建成涉案房屋,该房屋一层墙体外围所占面积为115.8平方米,二层有挑出阳台。

1997年6月6日,原桃源县国土管理局向申请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桃直国用1997字第080号),获批建筑占地面积为115.8平方米。

2023年11月5日,被申请人在巡查时发现申请人修建的房屋涉嫌超审批面积建设,于次日立案调查。后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发现其住宅实际占地面积为131.52平方米,超出批准用地面积15.72平方米。2023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桃〈陬〉自罚决字〔2023〕4号),认定申请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超过批准用地面积15.72平方米修建住宅,对申请人处以罚款1572元。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1月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3月28日,申请人申请调解。

另查明:

1.案涉房屋自1993年建成后未曾翻修或加建。

2.申请人称在房屋修建时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方式为测量房屋一层墙体外围所占面积,不包含房屋一层以上部分挑出的阳台及屋檐滴水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后因相关测量规定发生变化,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以房屋投影面积为准(即包含房屋一层以上部分挑出的阳台及屋檐滴水等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经调查,以上说法得到了案涉房屋所在社区建房工作相关管理人员、被申请人方等多方证实,本府予以采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土地使用协议书》《村民建房用地审批通知单》《国有土地使用证》(桃直国用1997字第080号);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呈批表》、违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桃源县陬市镇综合执法大队询问(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等。

本府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本案所涉职权的问题

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桃源县陬市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23〕122号)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辖区内土地保护及管理方面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建筑物和设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在事实查明部分,本府对于申请人所称的建筑占地面积测量规定发生变化的说法予以采信。按照房屋修建时的测量标准计算,原桃源县国土管理局发放的《村民建房用地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该批准用地面积不包括屋檐滴水、阳台等建(构)筑物的占地面积,申请人建成涉案房屋的一层墙体外围所占面积为115.8平方米,未超出批准用地面积,所以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申请人房屋自1993年建成后未曾翻修或加建,后来被申请人实地测量出来的面积大于证载面积,是由于测量方法不同导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中,按照申请人房屋修建时的法律规定,不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后因相关测量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测量面积大于证载面积,被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应适用测量规定发生变化前的规定,即不认定该行为是违法行为,不应对其作出处罚。但是适用新规,证载面积应以投影面积为准,则申请人应该补缴未计入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陬〉自罚决字〔2023〕4号)缺乏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陬〉自罚决字〔2023〕4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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