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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25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5-15 10:10 【字体: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址湖南省xx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邵峰  大队长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漳江北路00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给予湘Jxxxxx的小型汽车驾驶员王某某罚款100元的处罚”不服,于2024年3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该路段商铺、单位、小区聚集,停车时长为3分钟,设置不科学,应该设置停车位;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1.对申请人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合理;2.该路段属于城区主干道,为保证道路畅通、有序,设为严管路段,禁止停车;3.该路段附近有商城停车场,故未设置停车位。

本府查明: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湘Jxxxxx的小型汽车于2024年3月16日13时02分在桃源县文昌西路路段临时停车,13时07分被电子监控拍下,13时12分驶离该路段。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故将该车违法记录摄录,固定证据,经审核认定该机动车违法停车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给予申请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另查明,文昌西路路段进出口均设有车辆禁停的标志。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交管12123平台违法处理截图;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电子监控拍摄的违法停车视频、文昌西路禁止停车的交通标志牌图片。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行使管理职能。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应当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文昌西路作为县城城区东西主干道路,案发时非高峰期已经车流不息,再设置停车位势必影响高峰期车辆通行,造成拥堵。同时桃源商城停车场的设立,其目的就是缓解停车压力,方便周边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的,处一百元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所作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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