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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26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05 10:30 【字体:

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址河北省xx市 

被 申 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处理,于2024年4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1.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不予立案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影响,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3.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

本府查明: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在桃源县佘家坪镇xxx商行购买过期食品“旺仔”小馒头1袋,要求赔偿(投诉单号:1******500202403203325xxxx)。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到被投诉人桃源县佘家坪镇沈大姐商行进行调查核实,制作了现场笔录,依法调取相关证据,认定被投诉人桃源县佘家坪镇沈大姐商行销售了少量的过期食品,现场检查无过期食品,早已自行改正,被申请人依法责令其改正,由于被投诉人认为赔偿不合理,拒绝赔偿和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同时由于违法行为情节极其轻微,改正及时,经营者并无主观故意,也没有产生损害人身健康的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查处,于2024年4月3日作出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情况回复给申请人。

2024年4月4日,申请人针对上述同一事项在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举报单号:1******500202404046231xxxx)。2024年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处理,通过全国12315平台予以回复。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已产生消费投诉182次,举报31次。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相关信息截图、被投诉/举报人桃源县佘家坪镇xxx商行购物信息图片两张;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投诉回复页面截图、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举报回复页面截图、不予立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投诉图片三张、《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被投诉/举报人桃源县佘家坪镇沈大姐商行的拒绝调解声明、证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查询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等两份。

本府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投诉单号:1******500202403203325xxxx)及举报(举报单号:1******500202404046231xxxx)行为予以回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进行了核查,依法调取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后申请人以同一事实提出举报,被申请人依法审查,予以回复,未损害申请人对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违法行为的检举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投诉举报请求权,在于促进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进行了相关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作为举报人,其行使的是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受理举报线索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对举报作出处理,举报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后对举报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由此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举报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举报人仍然可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社会监督权,其监督的方式可以是向法定监督机关提请监督纠正。举报人因购买涉案食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依法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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