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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28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21 17:05 【字体:

申请人:常某某,男,汉族,住址河北省xx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常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于2024年4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在桃源县xx蛋糕店购买到一瓶过期的百事可乐,被申请人应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不予立案处理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有正当合理性。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4年3月2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称其在桃源县xx蛋糕店购买到一瓶过期的百事可乐,现场仍有售卖,请求查处。同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3月28日,被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制作现场笔录并拍摄照片,向商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桃市监三责改字〔2024〕012号),要求商家在4月3日之前改正。同日,商家拒绝接受申请人要求其赔偿1000元损失费的要求,因此拒绝调解。4月3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4月10日,申请人就该事项再次进行举报。4月15日,被申请人进行核查反馈,因商家对举报商品已进行清理,且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故对此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395次,举报74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购物付款信息、过期商品包装信息、12315平台上的投诉单、举报单、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及核实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商家拒绝调解声明、申请人投诉举报数量查询件和投诉举报信息统计表。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对桃源县内的商家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有权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处理回复并告知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规定,本案中,该举报事项已于2024年3月25日投诉过,被申请人已经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处理,商家因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因而不予立案,并在4月3日将该结果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回复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4月10日的举报后,被申请人于4月15日进行核实反馈,明确了商家系初次违法且已经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因此该行为属于不予立案的情形,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作出的处理结果合法合规,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均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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