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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29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24 16:25 【字体:

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墙材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xx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申请人:桃源县某某消纳厂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xx镇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  局长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申请人湖南省某某墙材有限公司、桃源县某某消纳厂对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3〕8号)不服,于2024年1月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认定的2022年10月—2023年8月加工销售10.8万吨,与被申请人依据的《湖南某某墙材有限公司某某砖瓦页岩矿工业用地非法销售资源储量调查报告》的内容不符,与询问笔录所证明的事实不符。2.适用法律错误。矿产资源与矿产品的定义不同,本案中被申请人调查和处罚时将申请人的行为定性为“非法销售矿产品”,而被申请人适用矿产资源相关的规定,法律适用错误。3.行政处罚的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是非法销售矿产品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且被处罚主体“湖南省某某墙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厂”不存在。4.行政处罚程序错误。湖南省某某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调查报告形成时间早于立案时间,被申请人采信未立案形成的调查报告,且未将调查报告送达至申请人也未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程序错误。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3〕8号)。

被申请人称:1.认定事实清楚。案件已调查清楚并按规定立案查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均认定违法时间为“2022年10月—2023年8月”,申请人未提出申辩或申请听证。2.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法律规定

“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可知矿产品属于矿产资源。3.行政处罚的主体正确。申请人的销售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而非第四十三条的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因此被申请人是案涉处罚决定的法定实施主体。湖南省某某墙材有限公司第二分厂属于湖南省某某墙材有限公司,故实际处罚对象为湖南省某某墙材有限公司,即使违法主体不够准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可以变更的内容。4.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根据《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规定,立案前要进行核查,湖南省某某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调查报告形成于核查阶段。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充分保障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综上,复议机关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湖南省某某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墙材”)在桃源县xx镇xx村有页岩矿的采矿权,由某某墙材第二分厂负责开采。2021年9月,某某墙材注销该矿区的采矿许可证,矿区关闭。2022年3月29日,某某墙材和桃源县某某消纳厂(以下简称“某某消纳厂”)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签订《土地平整合同》,约定由某某消纳厂在原矿区山顶平整场地,清理出的杂土(废渣)抵作工程款。后又口头约定平整出来的土层给某某墙材加工制砖,下层页岩部分抵作工程款。

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期间,某某墙材及某某消纳厂未经审批,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涉案已关闭页岩矿区实施了石方开挖等场地平整工程,并将采挖的矿石加工后对外销售。

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以某某墙材第二分厂涉嫌非法开采进行违法线索登记。2023年8月21日,对某某墙材第二分厂以非法开采予以立案。2023年8月24日,对某某墙材第二分厂、某某消纳厂案涉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笔录中载明“2021年9月矿区关闭”“2022年12月开始施工”。2023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同日签收,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3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向某某墙材第二分厂、某某消纳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3〕8号),认定某某墙材第二分厂、某某消纳厂“未经批准于2022年10月—2023年8月期间将工程施工期间开采的砖瓦用页岩进行加工销售10.8万吨,实属非法销售矿产品行为”,对两者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2000元,并处罚款132400元,共计罚没7944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2023年11月9日签收。

某某墙材、某某消纳厂对此不服,于2024年1月5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2024年3月19日,本案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申请调解,案件中止。2024年5月28日,因调

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恢复审理。

另查明:

2023年8月15日,湖南省某某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受被申请人委托,出具《湖南省某某墙材有限公司陬市砖瓦用页岩矿工业用地非法销售资源储量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报告结果为“经估算,2021年11月16日—2023年8月18日......销售砖瓦用页岩资源量10.8万吨”。且经调查,某某墙材第二分厂是某某墙材的分支机构,但未注册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

本府认为:

一、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充分事实依据的问题

首先,关于违法开采量的认定问题。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22年10月—2023年8月期间加工销售砖瓦用页岩矿10.8万吨,与询问笔录中载明的“2022年12月开始施工”不符。

其次,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开采量依据的是《调查报告》,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将该份《调查报告》送达申请人并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且申请人亦否认其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收到过该份《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估算结果为“2021年11月16日—2023年8月18日......销售砖瓦用页岩资源量10.8万吨”,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违法行为时间段和《调

查报告》的调查时间跨度有出入,在此期间内涉案区域内石料堆方量可能发生变化,难以准确估算,而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的主要争议之一即在于涉案区域石料堆方量问题。故被申请人依据未向申请人送达生效的《调查报告》认定违法事实并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及处罚依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再次,关于涉案被处罚人是否准确问题。某某墙材第二分厂未注册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被申请人将某某墙材第二分厂作为本案行政处罚被处罚人,属认定事实不清。

二、关于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性的问题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以某某墙材第二分厂涉嫌非法开采进行违法线索登记;2023年8月21日,对某某墙材第二分厂以非法开采予以立案。经调查,《调查报告》的出具时间为8月15日。

根据在案证据,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均取得于本案行政处罚立案之前,不符合《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关于先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初步线索核查、立案之后再对违法事实进行具体调查取证的工作程序规定。另,该行政处罚案件应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后才能作出处理决定,但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履行上述程序,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3〕8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3〕8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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