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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31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26 14:50 【字体:


申请人:郑某,男,汉族,住址山东省xx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程斌辉   局长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郑某对2024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投诉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向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处理告知。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没有管辖权限和职责,被申请人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且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条件,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4年1月3日,申请人在“拼多多”电子商务平台内朱某某开设的网店“珍某某某”处购买了“就两个好东西要分享”酒,认为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2024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信》,请求赔偿、处罚和举报奖励,2024年3月24日被申请人签收。2024年4月12日,申请人就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职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并递交了相关证据。2024年4月23日被申请人询问朱某某家属及所在村委会并制作现场笔录,查证朱某某本人长期未在家中,自2023年10月至今一直在长沙居住未归。朱某某属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即网络交易平台)内开设网店从事网络销售的平台内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平台名称为“拼多多”,住所地为上海市。朱某某开设的网店名称为“珍某某某”,在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进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实际经营活动地址在长沙市岳麓区。2024年4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投诉举报回复(桃市监茶投复字〔2024〕1号),同日向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案件移送函(桃市监案移字〔2024〕1号),均次日签收。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中国邮政寄送信息截图四张,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有关事项审批表、现场笔录,朱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地村委会证明、网络平台实际经营者信息截图四张。

本府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显示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之规定,该投诉举报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上海市)和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长沙市岳麓区)均不在桃源县行政范围内,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没有管辖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投诉举报请求权,在于促进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

行政权,进行了相关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作为举报人,其行使的是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受理举报线索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对举报作出处理,举报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后对举报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再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缺少相应的管理权限,且经审批延长了十五个工作日的核查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处理并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向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同时将投诉举报案件线索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在法定履职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以被申请人不履职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

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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