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34号
申请人:周XX,男,汉族,住址山东省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处理回复,于2024年5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1.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回复;2.不予立案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影响,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3.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
本府查明: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函的方式举报在桃源县XXXX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XX公司)购买的“蟹黄干捞粉丝”其配料表中没有添加“蟹黄”而标示“蟹黄”名称,构成生产销售标签不合法食品的行为,要求赔偿和处罚。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到被投诉举报人好XX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制作了现场笔录,依法调取相关证据,认定该公司完全履行了查验义务,且能提供完整进货单据和进货来源,产品安全合格,申请人所投诉举报“蟹黄干捞粉丝”,属于标识标签标注不规范的标签瑕疵,且违法行为极其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被投诉举报人好XX公司没有主观过错,不构成违法处罚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查处的决定。由于申请人未提交与被投诉举报人好XX公司产生消费争议的证据,且被投诉举报人好XX公司拒绝调解、赔偿和退货,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2024年4月1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4月4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已产生消费投诉229次,举报238次。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函及签收凭证两张、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
诉举报回复、购物信息图片三张;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回复,邮政EMS回执和投送签收打印件各一份,不予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被投诉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两份,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书,电话录音光盘。
本府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予以回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依法调取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未损害申请人对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违法行为检举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投诉举报请求权,在于促进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进行了相关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作为投诉举报人,其行使的是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受理举报线索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对投诉举报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后对投诉举报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由此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投诉举报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投诉举报人仍然可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社会监督权,其监督的方式可以是向法定监督机关提请监督纠正。投诉举报人因购买涉案食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处理,依法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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