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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41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02 15:35 【字体:

申请人:湖南省桃源县xxxx铸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7257483795917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  局长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认为申请人桃源县xxxx铸造厂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于2024年1月8日向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3〕3号),申请人对此处罚决定不服,于2024年3月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调查事实不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实体性依据;2.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职权依据;3.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4.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行政目的不当。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3〕3号)。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单位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01年,桃源县xx水电站租赁xx村三组的土地后,将该土地转租给申请人,并且与申请人签订了《关于兴办xxx精密铸造车间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了涉案土地用于厂区建设。申请人在租用的土地上进行厂区建设,一直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2023年10月6日,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违法线索后,经过立案调查,认为申请人存在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2023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组织听证会,听取申请人的申辩意见。2024年1月8日,对于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3〕3号),责令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4年3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关于兴办xxx精密铸造车间合同书、被申请人答复书、违法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受调查通知书、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不动产土地产权情况证明、xxx铸造厂违法用地现状图、分类面积汇总表、xxx铸造厂地块相关规划的情况说明及规划图、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关于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辩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纪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府认为: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之规定,本案中,2001年申请人没有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手续,直接在租用的土地上进行厂区建设,属于未批先建,构成非法占用土地。被申请人负责桃源县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申请人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非法占地行为起始于2001年,直至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申请人没有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对于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例外情形,被申请人应当适用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调查事实不清,申请人2001年与桃源县xx水电站签订了《关于兴办xxx精密铸造车间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了涉案土地用于厂区建设,申请人没有非法占用土地。但是,申请人与桃源县xx水电站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代表申请人取得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持续存在。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上进行工业生产,桃源县xxx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涉案土地划分为工业用地,涉案土地在事实层面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申请人称涉案厂房建筑在风景保护区之内,如果将涉案厂 房建筑迁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合法合理的补偿,而不应该以没收的处罚决定代替补偿,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行政目的不当。本案中,被申请人处理的是申请人的土地违法行为,而不是涉案厂房建筑迁出风景保护区的相关事宜,对该事宜进行处理也不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相关规定,在职能范围之内,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等一系列流程,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人的土地违法行为作出了涉案处罚决定。但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送达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主体适格、适用法律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程序轻微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桃自然资罚〔2023〕3号)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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