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43号
申请人:冯xx,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
申请人:王xx,女,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第三人:桃源县xxx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MAC293M83W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陬市镇
申请人冯xx、王王xx对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2024年4月18日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4年5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第三人存在非法采矿、非法占地、不支付补偿款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确定被申请人不履行立案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被申请人称:涉案答复意见书依据事实清楚、意见内容准确,申请人所反映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本公司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人举报时本公司没有进行采矿作业,申请人宅基地及承包地不在矿区范围内,矿区范围内的补偿款已经给付到位。本公司不存在非法采矿、非法占地、不支付补偿款等违法行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本府查明:2022年10月24日,第三人桃源县xxx材料有限公司成立,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等。2023年7月24日,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第三人颁发了《采矿许可证》,矿区位于桃源县陬市镇xx村xx组,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年生产规模为80万吨,矿区面积为0.1669平方公里,有效期限自2023年7月24日至2028年7月24日。2024年3月19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和被申请人均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立案查处申请书,要求查处第三人非法采矿、非法占地、不支付补偿款等违法行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认为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于信访事项,将该事项转交被申请人进行处理。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涉案矿区进行调查核实。2024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称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未发现第三人存在非法采矿、非法占地、不支付补偿款等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不服,于2024年5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3年9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桃源县陬市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23〕122号),该批复明确“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在陬市镇范围内,原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由陬市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2023年11月23日,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陬市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桃政办函〔2023〕30号),明确在陬市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由陬市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包括违法采矿、非法占用土地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立案查处申请书、邮寄截图、信访登记表、现场调查照片、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送达回证、第三人陈述意见、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桃源县陬市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23〕122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陬市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桃政办函〔2023〕30号)等。
本府认为: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桃源县陬市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23〕122号)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在陬市镇范围内,原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由陬市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本案中,申请人请求立案查处的事项发生于桃源县陬市镇,申请人提出上述请求时,陬市镇人民政府已经集中行使包括违法采矿、非法占用土地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在陬市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被申请人不再行使涉案行政处罚权。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其主张的基础是被申请人不对第三人进行立案查处的行为违法,但是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执法权限,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能够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案中,对于申请人相关事项,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执法权限,被申请人在涉案《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中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之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相关事项按照信访工作流程作出处理主体适格,被申请人作出涉案《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包括确定被申请人不履行立案查处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以及责令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上述行政复议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被申请人具有相应法定职责。但是在陬市镇行政区域范围内,被申请人不具有相应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是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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