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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44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19 15:30 【字体:

申请人:徐xx,女,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源县观音寺镇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第三人:何xx,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源县观音寺镇


申请人徐xx认为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向第三人何xx颁发不动产权证书错误,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6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时,第三人的户籍不在会人溪村,第三人无权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2.装修费用由申请人提供,涉案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需要经过申请人的同意;3.在被申请人进行确权时,观音寺镇会人溪村村干部没有通知申请人参与;4.何x(第三人与申请人之女)在《桃源县农村宅基地实地调查申请表》中家庭成员信息填写错误,其提供的材料是虚假的;5.在调解协议中,第三人何xx承诺将涉案房屋赠予女儿何x,但第三人没有将涉案房屋过户给女儿何x,此协议未生效。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并重新认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被申请人称:本单位具有作出涉案行政登记行为的职能;对相关材料进行查验,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在公示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出异议,涉案行政登记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1987年,申请人与第三人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何x。1989年,第三人取得涉案土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涉案土地位于桃源县观音寺镇会xx村新x组,土地上存在已经建成的房屋。2004年,申请人与第三人解除婚姻关系。2008年,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第三人同意申请人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第三人承诺将涉案房屋赠予女儿何x。2013年,第三人户籍信息由观音寺镇会xx村新x组变更为观音寺镇姚xx村xx组。2020年,被申请人在桃源县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何x代理第三人填写相关申请资料。被申请人经过受理、测绘、审核、公示等环节,于2021年向第三人颁发湘(2021)桃源县不动产权第01xxxx7号证书。2022年,第三人户籍信息由观音寺镇姚xx村上x组变更为观音寺镇会xx村石xx组。2024年,申请人与第三人在涉案房屋问题上产生纠纷。2024年2月,申请人得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6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何xx曾用名为何x锋。2010年,桃源县观音寺镇会xx村新x组因机构改革合并至会xx村石xx组。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离婚证书、调解协议、行政复议答复书、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指界通告、涉案房屋照片、桃源县农村宅基地实地调查申请表、不动产单元草图、农村建房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分层平面图、桃源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结果公示表及首次登记公告、桃源县观音寺镇会xx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补办审批表、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第三人户籍信息档案、情况说明等。

本府认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之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桃源县观音寺镇会人溪村,被申请人内设机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作为桃源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具有对涉案房屋办理登记的法定职责。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对不动产登记申请相关资料进行查验。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2004年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虽然何x在《桃源县农村宅基地实地调查申请表》中错误地将申请人填写成第三人的妻子,但是该部分内容不是被申请人的查验重点,该部分内容错误不会对涉案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实质性影响。何x填写家庭成员信息错误,但资料的其他部分真实有效,申请人主张何x提供的材料虚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查验,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按照《桃源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要求,在权属人持有合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基础上,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向其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上述工作要求,根据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涉案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21年向第三人颁发涉案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认定事实清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之规定,本案中,第三人于2013年将户口由观音寺镇会xx村新x组迁至观音寺镇姚xx村上x组。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提供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第三人户口迁至观音寺镇姚xx村上x组后,不再属于会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人仍然拥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不再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被申请人于2021年向第三人颁发涉案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但没有考虑第三人户口相关情形,程序上轻微违法。2022年,第三人将户口由观音寺镇姚xx村上x组迁回观音寺镇会xx村石xx组,第三人作为会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权,其违法情形已经消除。因此,虽然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涉案不动产权证书的行政行为程序上轻微违法,但是该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之规定,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地村委会于2020年发布《指界通告》和《桃源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结果公示表及首次登记公告》,对涉案房屋的登记事宜进行通告和公示,但是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涉案房屋登记过程中提出过异议。在被申请人不知涉案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观音寺镇会xx村村干部没有通知申请人参与确权并无不当之处,被申请人按照正常程序对涉案房屋进行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申请人因调解协议、装修费用、居住权等问题与第三人在涉案房屋上发生纠纷系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调整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登记行为时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桃源县自然资源局向何xx颁发湘(2021)桃源县不动产权第01xxxx7号证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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