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45号
申 请 人:潘xx,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源漳江镇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 局长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不服,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程序违法,依法请求撤销。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因申请人未履行桃源县人民政府2024年1月23日作出的《征地补偿决定书》而进行催告作出《限期腾地通知书》,是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2.《限期腾地通知书》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
本府查明:因实施桃源县八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2017年4月19日,原桃源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拟征地告知书》(桃国土征拟字〔2017〕29号),拟征收桃源县漳江镇八字路居委会集体土地。2018年1月1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8〉政国土字第36号),批准征收桃源县漳江镇八字路居委会集体土地,用地项目名称为桃源县八字路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申请人房屋位于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2018年1月17日,桃源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土地公告》(桃政征土告字〔2018〕2号),公告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时间、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被征收土地单位、位置及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社会保障、办理土地权属登记的期限等。同日原桃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桃国土征补字〔2018〕2号),公告了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两份公告于同年1月17日送达并张贴在八字路社区公示栏。2024年1月23日,桃源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作出了《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其内容包括:1.被拆迁人潘xx房屋拆迁款2889880元;2.被拆迁人潘xx于2024年2月5日前完成腾地,并告知了被申请人享有复议与诉讼的权利。该决定书在八字路社区公告栏进行了公告。2024年4月10日,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了《限期腾地通知书》,要求申请人2024年4月15日前自行搬迁腾地,逾期不搬迁腾地的,将强制执行。同时告知申请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已拨入浔阳街道财政专户。
另查明:根据《桃源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桃办发〔2019〕1号)精神,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更改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桃源县国土资源局拟征地告知书》(桃国土征拟字〔2017〕29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8〉政国土字第36号)、《征收土地公告》(桃政征土告字〔2018〕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桃国土征补字〔2018〕2号)、《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本府认为,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作出《限期腾地通知书》是否是过程性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2.《限期腾地通知书》是否合法。
首先,关于作出《限期腾地通知书》是否是过程性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第五十四条“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拒不交出土地、腾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逾期不交出土地、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是两个独立的行政决定,其针对对象、所处阶段、合法性要求均不同,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腾地不是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必然延续。本案中,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4年4月15日前自行搬迁腾地,逾期不搬迁腾地的,将强制执行等内容,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其次,关于《限期腾地通知书》是否合法。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之规定,本案中,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在作出该决定之前未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意见、申辩之权利,亦未告知和举行听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利行政行为时,未依法举行听证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属于违反程序正当的程序违法情形,依法可予撤销。但涉案征收的土地是用于重点民生工程桃源县八字路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及多个征拆户,如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一)依法应予以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之规定,因此涉案《限期腾地通知书》应予确认违法而不撤销,依法保留其效力。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通知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