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46号
申请人:向xx,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
被申请人:桃源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彭晖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浔阳路011号
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源县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886806125X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浔阳路001号
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制止第三人施工,但是第三人施工正常进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此不服,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第三人施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纵容第三人违法施工,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第三人在2010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的违法施工行为。
被申请人称:第三人不存在违法施工的问题,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请求,其请求内容不在被申请人的行政职权范围之内。申请人提出复议不符合程序规定,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本府查明:2023年7月3日,第三人对桃源县漆河镇xx村电力线路进行改造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申请人因线路途径其水塘,出面阻止,双方发生争吵,并报警处理。后在当地镇、村干部及漆河镇派出所协调下,电力部门重新设计电力路线,组织施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不受决字〈2023〉39号),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对上述决定书不服,于2024年1月11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2024〉湘07行初3号),驳回申请人起诉。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制止第三人施工,但第三人施工正常进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第三人在漆河镇xx村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原设计方案中计划将电杆架设在申请人租用的水塘边,因申请人反对,第三人更改设计方案,架设电杆没有经过申请人的承包田和租用的水塘。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7行初2、3、4号行政裁定书,通话录音截图,电力线路设计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五规定:“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第三人违反了上述规定。但是申请人不是电力设施或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不适用上述规定。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否则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本案中,第三人架设电杆没有经过申请人的承包田和租用的水塘,其施工行为没有对申请人产生影响。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2023年11月21日,因第三人电力施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对本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24年1月11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向xx的行政诉讼后,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2024年4月28日,因第三人电力施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第三人在2010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的违法施工行为。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且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过申请人因同一事由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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