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48 号
申请人:向xx,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源县漆河镇
被申请人:桃源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拥军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浔阳街道大桥西路
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桃源县供电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5886806125X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浔阳路001号
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制止第三人施工,但是第三人施工正常进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对此不服,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第三人施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纵容第三人违法施工,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第三人在2010年、2022年、2023年、2024年的违法施工行为。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与涉案权益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2023年11月10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等13个市州2023年第四批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批复》(湘发改能源〔2023〕695号),批准第三人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工程明细表中明确桃源县处于该工程范围之内,桃源县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不新增用地,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2024年3月18日,第三人与漆河镇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村电网改造协议书》,随后在该村启动电网改造工程。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制止第三人施工,但是第三人施工正常进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对此不服,于2024年6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第三人在漆河镇xx村实施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原设计方案中计划将电杆架设在申请人租用的水塘边,因申请人反对,第三人更改设计方案,架设电杆没有经过申请人的承包田和租用的水塘。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等13个市州2023年第四批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批复》(湘发改能源〔2023〕695号),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湘07行初2、3、4号行政裁定书,农村电网改造协议书,通话录音截图,电力线路设计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
本府认为: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株洲等13个市州2023年第四批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批复》(湘发改能源〔2023〕695号)明确桃源县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不新增用地,无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根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电杆、铁塔、拉线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第三人存在非法占地的行为。经核实,第三人架设电杆时既没有非法占用土地,也没有经过申请人承包田和租用的水塘。因此,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案中,第三人架设电杆没有经过申请人的承包田和租用的水塘,其施工行为没有对申请人产生影响。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会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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