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54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94年6月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泰安市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处理,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1.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了调查核实和处理回复;2.不予立案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影响,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3.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
本府查明:2024年7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举报单号14307250020240719971XXXX4),称2024年7月15日,申请人在被举报人湖南盛顺纸业有限公司的拼多多网店月某某家居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包没有标注净含量的卫生纸,违反了GB38598第8.5条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依法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商湖南盛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检查发现被举报人生产的纸巾外包装上按规定标注了产品名称、产品规格、主要原料、保质期、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产品等级、制造商、地址、邮编、客户热线、卫生许可证号、货号等信息。被举报人出具了其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根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第3.20条、第3.21条、第8.5条之规定,被举报人的产品虽然未标注“净含量”三个字,但其外包装上标注的信息真实反映了产品的规格、净含量等实际情况,且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之规定,被举报人产品净含量的标注未违反法律规定。从检验检测报告来看,被举报人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合格产品。故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7月23日将上述处理情况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给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已产生消费投诉362次,举报551次。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单号14307250020240719971XXXX4相关信息截图、购物信息图片六张;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举报回复页面截图、现场笔录、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图片三张、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被举报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五份、《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GB38598—2020)文本、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等。
本府认为: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申请人的举报行为予以回复。
其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进行了核查,依法调取收集了相关证据,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未依法标注产品净含量和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遂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未损害申请人对行政管理秩序和市场违法行为的检举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举报请求权,在于促进行政机关对于举报事项启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启动了行政权,进行了相关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就属于履行了法定职责。作为举报人,其行使的是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权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受理举报线索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对举报作出处理,举报人对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后对举报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由此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举报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但是举报人仍然可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社会监督权,其监督的方式可以是向法定监督机关提请监督纠正。举报人因购买涉案产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正当合法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调查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依法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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