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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4〕55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30 10:25 【字体:

申请人:覃某秋,男,1963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

被申请人:桃源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董文武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黄花西路006号


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要求拆除广告牌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程序不合法。该行政行为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致使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本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要求拆除广告牌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损失予以合理补偿。

被申请人称:本单位没有对桃源县大某广告部作出过任何具体行政行为。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13年,申请人注册成立桃源县某某镇大某广告部,其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广告制作发布,并在白洋河大桥两侧防洪堤上设立广告牌位用于广告发布。2024年1月,桃源县启动以“秀美桃源”为主题的全域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工程。2024年5月14日,桃源县车湖垸修防委员会和陬溪垸修防委员会电话通知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拆除广告牌,申请人自行将广告牌拆除。2024年7月15日,申请人以桃源县水利局为被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营业执照、询问调查笔录、通话截图、行政复议答复函、《关于推进“十项提升工程”建设“五个现代强县”的意见(2024—2026年)》(桃发〔2024〕1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本府认为:

本案中,被申请人没有对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申请人将被申请人列为行政复议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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