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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4〕56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1-05 15:55 【字体:

申请人:王某忠,男,汉族,1994年6月出生,住甘肃省宕昌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不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2.要求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回复。

被申请人称:1.已依法履行了职责,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2.不予立案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影响,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3.申请人的举报和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在拼多多网店“简优XXXXX专营店”购买了一包卫生纸,收到后认为该产品没有标注净含量,违反了GB38598第8.5条的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

7月23日,被申请人依法对网店经营者“常德简XXXX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纸巾是委托湖南盛X纸业有限公司生产,纸巾外包装上标注了“纸张数量:300张;产品规格:120mm*175mm/张(5层)”及产品名称、主要成分等信息。常德简XXXX易有限公司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合格产品。当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经现场核查,常德简XXXX易有限公司生产的纸巾外包装上标注的300张,代表的就是净含量300张,但没有标注净含量三个字,执法人员已责令其更改,将净含量三个字标注,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故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现场笔录、自检检验报告、商家营业执照、委托加工合同、产品检验报告等。

本府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598—2020》第8.5条“产品规格、净含量应符合以下要求:a)产品规格应符合产品特性;b)净含量应准确反映其实际含量,净含量允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同一最小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产品的,应标注单件定量包装产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注:净含量的标注应包括‘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之规定,本案中,常德简XXXX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纸巾外包装上标注了“纸张数量:300张;产品规格:120mm*175mm/张(5层)”,属于以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故该公司纸巾的外包装标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常德简XXXX易有限公司纸巾的外包装标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案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合格产品,故该公司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基于上述理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四、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举报材料,作用在于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促使行政机关启动行政调查权,依法启动行政调查权后如何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与举报人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其无权提出行政复议,但是举报人仍然可以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行使社会监督权,其监督的方式可以是向法定监督机关提请监督纠正。举报人因购买涉案商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出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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