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桃复决字〔2024〕57号
申请人:段某军,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超 镇长
地 址:湖南省桃源县XX镇集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4月15日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西〈政〉2024第XX号)不服,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4年4月23日补正。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村里的历史规定,本人享有涉案土地的使用权;2.官新高速(桃源段)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村委会及相关部门存在诸多违法行为,本人为了彰显对该土地的使用权,从而实施建造;3.本人在实施建造前,曾获得相关主管人员的口头承诺,且本人拥有从事木材加工的《工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人员对本人的行为造成了极大的误导;4.本人所处的大水田村其他地区亦存在诸多类似的建造施工情形,占用了多户农田,所以本人才会效仿进行施工,如本人的施工处涉及违法,则对其他的施工项目也应一视同仁进行彻查和纠正。5.通知书引用的法律条款不明确,通知书仅给予本人3天的拆除时间,客观上明显不可能,于法不当。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西〈政〉2024第XX号)。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木棚行为,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证据确实充分;2.申请人所称该处林地与官新高速施工方未签署任何协议、未收到任何补偿的说法不属实。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申请人系桃源县XX镇大水田村村民,承包了大XX村上X组(高速收费站旁)的一块林地。2023年8月至2024年3月期间,官新高速施工方先后通过与村委会、申请人签订协议的方式占用该林地作为施工临时用地。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申请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其承包的林地上搭建木棚用于经营木材加工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024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西〈政〉2024第XX号),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将所有违法建筑自行拆除。因申请人拒绝签收,以留置方式送达。2024年4月19日,因对该《限期拆除通知书》(西〈政〉2024第XX号)不服,申请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4月23日补正。2024年7月1日,申请人申请调解,案件中止。2024年9月2日,因调解无法达成,案件恢复审理。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被申请人并非林业主管部门,不具有对本辖区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得到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对申请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西〈政〉2024第XX号),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西〈政〉2024第XX号)系超越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西〈政〉2024第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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