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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58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05 15:25 【字体:

申请人:王某添,男,汉族,2004年11月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漳江街道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立案处理的回复,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撤销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不予立案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1.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依法组织和解,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2.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了调查核实;3.被申请人的处理程序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4.申请人的投诉和行政复议申请不具备正当合理性。

本府查明:2024年9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单号143072500202409053630xxxx)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某超市十某生活馆购买了由被投诉人桃源县佳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糕点“龙须酥”,认为该产品加工方式标注不合标准,违反法律,要求退赔费用。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受理投诉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Online DisputeResolution,以下简称“ODR”)机制,组织被投诉人佳某食品公司与申请人自行进行协商和解,因被投诉人认为产品标注符合标准,不构成违法,不予退赔费用,最终无法达成和解协议。9月9日,被投诉人形成回复意见,并于9月18日通过12315平台反馈告知投诉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遂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另查明: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已产生消费投诉511次,举报87次。

证明以上事实的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投诉单号143072500202409053630xxxx相关信息截图、购物信息图片一张;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ODR单位处理投诉流程页面截图、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信息查询件、被投诉人对投诉回复的书面存档件和对投诉问题的情况说明、被投诉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含明细表)、食品代加工合同书、委托加工产品发货调运单、食品标签照片、检验报告、GB/T30645—2014《糕点分类》、GB/T20977—2007《糕点通则》、ODR企业申请书和承诺书、《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工作的通知》文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平台登录页面截图。

本府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健全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引导消费者依法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之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了ODR机制,依托12315平台,由市场监管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基本条件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强、守法经营讲诚信的企业成为ODR单位,ODR企业通过12315平台在线与消费者直接沟通协商和解,从而快速高效解决消费争议,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工作的通知》,对ODR机制进行了具体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人佳某食品公司通过申请和审核,已发展成为ODR单位,可通过12315平台与消费者自行协商和解,并有权通过12315平台进行回复。根据《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人如果认为回复不合理,和解不成,依然有权选择通过12315平台向有处理权限的部门进行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已实际知道了和解不成的结果和理由,被申请人无需另行告知结果。故,被申请人组织和解的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因为食品质量问题造成购买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退货退款只能向产品直接销售者要求。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被投诉人佳某食品公司与申请人通过ODR机制进行协商和解的过程中,已就投诉事项同步开展了调查核实。经调查,该投诉的产品系武汉扬某某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某某食品公司”)委托佳某食品公司生产,而非商品购销合同关系,且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扬某某食品公司负责对外销售和承担法律责任。故,被投诉人佳某食品公司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生产者,也不是产品的销售者,并非申请人投诉请求的相对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本案中,该消费争议的被投诉人是直接销售者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某超市十某生活馆或生产者扬某某食品公司,申请人应该向食品生产者住所地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销售者住所地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请求调解。被申请人对该起投诉没有处理职责和权限。根据国家标准GB/T30645—2014《糕点分类》2.1.1、2.1.2、2.1.2.1等条款规定,投诉产品龙须酥是冷加工糕点下的熟粉糕点,其产品标签上产品分类标注为熟粉糕点,加工方式标注为冷加工是符合国家标准和生产实际情况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误导消费者。

再次,《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的投诉请求权,在于促进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事项启动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对投诉作出处理,投诉人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权利就行使完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后对投诉线索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目的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由此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投诉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投诉人因购买涉案食品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失,系民法范畴的损失,可以通过民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中,在案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知晓可通过ODR机制解决消费纠纷的维权途径。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处理,依法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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