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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桃复决字〔2024〕59号

来源:桃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05 16:05 【字体:

申请人:黄某党,男,汉族,2005年11月生,住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

被申请人:桃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龚剑锋  局长

地址:湖南省桃源县文昌东路006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投诉不予立案处理,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10日,在桃源县某华超市(某某广场店)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被申请人应立案查处。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现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处理和回复;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回复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具备正当合理性。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2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称其在桃源县某华超市(某某广场店)购买了六种食品,其中酱板鸭、黑芝麻标注的能量值虚假,风干肉、酱鸭脖使用了酱油但标签上未标注焦糖色,绿豆沙标注的使用执行标准已废弃;杨枝甘露味奶茶标注条码违规。9月26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投诉,并对商家进行现场调查,制作笔录,笔录显示:商家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照合法有效;未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中所说的6种食品;商家提供了被投诉食品的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出厂检验报告。

9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进行回复,称经检查未发现案涉食品,但商家认可经营案涉食品的事实,且均能提供案涉食品供货者的相关证照、进货单据和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单;商家完全履行了查验义务,对于投诉举报的问题涉及专业知识,无法对此进行检验甄别,只能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查验义务,且能证明不知道案涉食品不符合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该商家没有违法事实,不予立案。商家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9月30日,被申请人将该结果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10月2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处理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自12315平台开通以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522次,举报421次,共计943次。

证明上述事实的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函、购物小票、商品包装照片、投诉举报回复、现场笔录及核实照片、商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供货者营业执照及进货验收单据、受理申请人的通话录音、申请人投诉举报数量查询件、商家拒绝调解书等。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均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回复并告知,程序合法。

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本案中,商家出具拒绝调解书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之规定,本案中,对于酱板鸭、黑芝麻标注的能量值虚假,申请人没有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或线索证明产品涉嫌违法;对于风干肉、酱鸭脖使用酱油但标签未标注焦糖色,申请人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或线索证明产品使用的酱油含有焦糖色对最终产品有工艺作用,无证据证明酱油的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对于绿豆沙标注的使用执行标准已废弃,经检验该产品符合现行有效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7101—2022〉,发布的年代号标注为2015),不影响食品质量安全;对于杨枝甘露味奶茶标注条码违规,没有证据或线索证明涉嫌违法,也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商家使用自身的店内码。

对于上述产品,商家均能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单等,商家履行了查验义务,没有食品安全及欺诈的问题产生,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或线索证明产品存在违法行为和质量不合格、误导等问题,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于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要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争议投诉的处理属于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对双方权利无实质影响。对于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要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举报,在于促进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启动行政调查权,被申请人对该举报进行了调查处理,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履行了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均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府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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