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增选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桃源县人民法院采取公开增选的方式,经报名、资格审查、考察、任命等程序,增选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选计划
共增选人民陪审员28名。
二、增选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五﹚、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敢于主持公道、群众威望高、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增选程序和办法
(一) 发布公告 通过桃源县政府网、桃源法院网发布人民陪审员增选信息。
(二) 公开报名
﹙1﹚个人申请 公民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3张近期二寸免冠彩照到桃源县人民法院政工室报名,报名时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从网上下载﹚,并提交上述证件。
﹙2﹚组织推荐 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须征得公民本人同意,推荐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须提交《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被推荐人的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3张近期二寸免冠彩照,单位、基层组织初步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
报名截止日期:2013年9月30日。
(三)资格审查 对于本人申请和被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我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有关规定,对表内填写内容进行初审。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县司法局征求意见。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增选过程,每个程序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身份的人员,随时取消资格。
(四)考 察 我院会同县人大联工委、内司工委、县司法局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考察。考察采取面谈和调查的方式,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的任职资格、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进行考察、了解,并与有关部门充分酝酿、讨论、协商,写出考察情况报告。
(五)确定人选 根据审查结果及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择优确定拟增选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六)任 命 由我院院长提出增选的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四、本公告由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736-6684621 0736—6684622
附:1、《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2、《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2013年9月12日
附: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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