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公告
道路交通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近段时间以来,酒后驾车肇事的现象越来越多,损害后果越来越严重,我县在此方面虽未酿成特大交通事故,但一般、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存在相当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根据公安部和省市统一部署,我县决定从8月15日起,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作如下公告:
此次整治酒后驾驶行动将从严处罚,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且属营运驾驶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要一律从重处罚。
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界定和处罚依据:
1、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的界定:每100ml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为饮酒驾车;每100ml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为醉酒驾车。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4、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桃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00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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