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的公告
近年来,全省各地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宴请名目日益繁多,干部群众不堪重负,铺张浪费现象严重,人民群众意见很大。最近省里拟出台新规,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行规范,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并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作风引导社会风气好转。省纪委有关机构在深入调研座谈并借鉴外省和省内各地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民意、吸纳民智,省纪委在其门户网站“三湘风纪网”全文公布了该《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并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网民参与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也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12日18时)。
邮寄地址:长沙市韶山路1号省委六办省纪委调研法规室
邮政编码:410011
电子邮箱:hnjwzqyj@126.com
中共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湖南 省监 察 厅
2013年8月5日
附录:
附录:
关于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网上征求意见稿)
(网上征求意见稿)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提倡移风易俗,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除婚礼、葬礼外,其他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的人员参加。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二条 不准收受亲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或贵重礼品。
第三条 不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严禁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或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在操办婚礼5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写明拟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婚丧喜庆事宜纪律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省纪委、省监察厅2005年9月下发的《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提倡移风易俗,坚持节俭办一切婚丧喜庆事宜。除婚礼、葬礼外,其他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的人员参加。
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第二条 不准收受亲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礼金或贵重礼品。
第三条 不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 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严禁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婚礼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不准给亲戚以外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或贵重礼品。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在操办婚礼5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写明拟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信息,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按规定责令退还或予以收缴。
第八条 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婚丧喜庆事宜纪律的行为不制止,或制止、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省纪委、省监察厅2005年9月下发的《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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