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桃源县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
关于《桃源县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网上公示及听证会
意见采纳情况公告
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推进民主、科学决策,县征收办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13年7月10日在桃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桃源县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13年8月7日在县总工会五楼会议室举行了《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网上公示及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征收对象
采纳有关公众及听证代表意见,修改为:“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均为征收对象。”
修改后更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被征收人
采纳有关公众及听证代表意见,修改为:“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修改后更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关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
采纳有关公众及听证代表意见,修改为:“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修改后,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针对被征收人土地出让面积大,房屋占地面积小的个例,除房屋以及其它附属由县征收办实施征收补偿外,剩余土地面积补偿价值,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补偿。针对征收区域内厂房的征收补偿比照市、县相应政策和相关案例办理。”删除的原因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因此,无须另行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占地之外的剩余土地进行评估补偿。
四、关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标准
采纳有关公众及听证代表意见,修改为:“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县征收办按每户每次1500元支付搬迁费。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1次计算;选择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按2次计算。”
修改后,搬迁补偿标准每次增加500元。
五、关于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采纳有关公众及听证代表意见,修改为:“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征收未经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作营业用房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座落与工商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并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有纳税记录2年以上(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的,结合其实际经营(生产)年限和面积(不含经营货品储备场所的面积),按下列规定给予补贴,不再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1)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2年以上(含2年)、5年以下的,按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贴;
(2)5年以上(含5年)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补贴。”
修改后,有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表述更加准确。
六、关于个人住宅用房、商铺门面安置方式
采纳有关公众及听证代表意见,修改为:“被征收人住宅用房、商铺门面(指临街各类商业服务性铺面)可以选择货币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给予房屋补偿价值25%的奖励。
2、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由被征收人在县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建设确定的安置小区内(大致位置为县国土资源局东侧、县信用联社西侧)购买公寓楼安置房、车库及商铺门面,与县征收办结算因被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所有补偿总额与购买公寓楼安置房、车库及商铺门面价值的差价。选择异地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县征收办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水、电、燃气、电视入户手续。
(1)安置资格的审查。由被征收人据实申报,社区居委会初审,漳江镇审核,县征收办审批。
(2)安置小区设计方案。公寓楼安置房屋面积分别为: 90平方米;120平方米;140平方米。临街为商铺门面设计,安置楼设地下车库。具体以安置房相关设计为准。
(3)安置房屋回购价格。安置小区住宅用房回购价格以被征收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的均价下浮30%为基准,参照楼层价格系数定价。安置小区商铺门面回购价格按被征收商铺门面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的均价进行定价。”
修改后,商铺门面(指临街各类商业服务性铺面)安置方式、异地产权置换安置小区位置、安置小区设计方案有所调整。同时,安置小区住宅用房和商铺门面的回购价格更加明确。
七、关于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及用途的确认
采纳有关公众及听证代表意见,修改为:“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所登载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修改后更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关于相关说明
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县文化体育中心用地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和“县文化体育中心用地范围内涉及地上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的补偿规定。
增加后更加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众及听证代表提出的其他意见,由于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不切合实际,经反复研究,未予采纳。
意见采纳情况最终以桃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布的《桃源县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为准。
特此公告。
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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