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5]46号)精神,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湘政办发[2007]3号),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将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检查范围
凡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县政府所属行政部门和上级政府部门垂直管理的执法单位均为这次检查的范围,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安排实施。
二、检查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一)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情况,包括落实执法责任、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等;(三)行政执法案卷的建立、规范和完整。
三、检查方法
采取单位自查、组织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单位自查:各单位接通知后在11月7日以前完成,自查完成后两日内形成自查报告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组织检查:(1)县政府法制办组织专门人员组成评查小组,按照评查标准,逐项查明存在问题,并详细填入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台帐。(2)行政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根据分值评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检查结果列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本次行政执法检查将在12月中旬完成,行政执法检查标准和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附桃源县行政执法检查标准和评分细则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桃源县行政执法检查标准和评分细则 | ||||
考核项目及分值 |
评分标准或减分因素 | |||
行政执法责任制36分 |
落实执法责任 |
本部门法律宣传 3分 |
内容、活动形式 1分 |
内容丰富、形式有效,否则此项不得分 |
宣传次数 1分 |
宣传次数一年不少于两次,否则此项不得分 | |||
新颁布法律宣传 1分 |
有活动内容、形式、方案,当年无新颁布法律的不扣分 | |||
行政执法队伍管理4分 |
无临时工从事实施行政处罚工作 1分 |
出现一例此项不得分 | ||
执法人员上岗合符条件1分 |
未经培训、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受到诫勉处理诫勉期未满以及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此项不得分 | |||
没有规定或变相规定罚款任务 1分 |
有罚款任务此项不得分 | |||
进行岗前培训 1分 |
执行新颁布法律之前未进行岗前培训此项不得分 | |||
行政执法公正、文明 执法决定合法、适当10分 |
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1分 |
失职、越权或程序错误此项不得分 | ||
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1分 |
出现一例错误此项不得分 | |||
执法文明、公正、高效8分 |
执法人员无以下行为,否则按分值扣分:①投诉或上访不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无记录;1分②推诿、不履责;1分③收缴罚款不开据;1分④刁难、侮辱、殴打当事人;1分⑤超越职权、滥用职权;1分⑥索贿受贿、敲诈勤索;1分⑦弄虚作假、徇私枉法;1分⑧无证上岗。1分 | |||
执法检查2分 |
内容、形式 1分 |
有书面报告,有组织形式,否则此项不得分 | ||
检查次数 1分 |
每年不少于一次,否则此项不得分 | |||
执法争议2分 |
上报材料详实 1分 |
无材料或内容不详实不得分,无争议不扣分 | ||
落实县政府协调意见 1分 |
不落实或落实不合要求不得分,无争议不扣分 | |||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
建立行政执法报告制度3分 |
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报告1分 |
每年至少报送一次,否则此项不得分 | |
新颁布法律实施方案 1分 |
方案具体、详实,当年无新颁布法律的部门不扣分 | |||
执法委托合同 1分 |
符合法律规定,无委托执法部门不扣分 | |||
落实报备制度5分 |
复议、应诉、行政赔偿报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5分 |
报备及时、规范,每出现一项不符要求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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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开制度5分 |
明确执法依据 1分 |
梳理完毕并在有关刊物或媒体公告,未梳理或未公告不得分 |
执法职责分工 1分 |
职权分解到位,否则此项不得分 | |||
办事程序、期限 1分 |
按要求公开,凡未公开的不得分 | |||
收费依据与标准 1分 |
按要求公开,凡未公开的不得分 | |||
监督方式 1分 |
按要求公开,凡未公开的不得分 | |||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2分 |
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1分 |
有文件,无书面文件不得分 | ||
执法责任追究 1分 |
违法行政责任追究未落实不得分 | |||
行政许可30分 |
许可项目2分 |
清理到位 2分 |
按要求公示1分,依法增设或取消的行政许可有书面报告1分,无增设或取消许可项目不扣分 | |
主体合法 3分 |
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1分 |
不具备法定资格不得分 | ||
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许可 1分 |
实施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职权范围的不得分 | |||
被评可主体认定准确 1分 |
被许可主体认定错误不得分 | |||
适用法律正确3分 |
法律明确、有效 1分 |
适用未生效的或废止的法律不得分 | ||
适用准确 1分 |
条、款、项、目准确、完整,否则不得分 | |||
种类、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
种类、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分 | |||
许可程序合法17分 |
步骤、顺序正确 4分 |
按照当事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发和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步骤、顺序实施,每缺一项扣 1分 | ||
当场实施行政许可决定正确 2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许可,否则不得分 | |||
调查、核实申请材料 2分 |
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否则不得分 | |||
履行告知程序 2分 |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陈述和申辩,否则不得分 | |||
听证程序 2分 |
符合听证要求的应组织听诉1分;听证程序正确1分 | |||
决定程序 2分 |
重大行政许可履行集体讨论程序1分,许可决定经过法制部门审核1分 | |||
许可期限 2分 |
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得分 | |||
送达文书 1分 |
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得分 | |||
许可条件2分 |
明确、具体 2分 |
公示、不能随意增设或减少,否则不得分 | ||
许可费用1分 |
明确、具体 1分 |
公示并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得分 | ||
监督制度2分 |
明确、具体 2分 |
建立监管档案1分,内容公开、具体1分,否则不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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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34分 |
主体部分4分 |
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1分 |
主体不适格全卷不得分 | |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法1分 |
无执法权或超越法定权限、范围不得分 | |||
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1分 |
执法人员无相应资格出现一人次扣1分 | |||
执法人数符合规定要求1分 |
执法人员不符合人数要求扣1分 | |||
法律依据2分 |
法律明确、有效 1分 |
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依据无法律效力不得分 | ||
适用准确 1分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但条款不准确不得分 | |||
执法程序部分7分 |
表明执法身份 1分 |
卷内不能反映执法人员身份扣1分 | ||
笔录材料取得符合要求1分 |
调查笔录、检查笔录、勘查笔录无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扣1分 | |||
履行告知程序 2分 |
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有瑕疵扣1分,未依法告知陈述、申辩或听证权的不得分 | |||
不依法告知诉权、复议权的或告知诉权复议权的途径、期限有错误扣1分 | ||||
履行听证程序 2分 |
组织听证有程序错误的扣1分,应当组织听证而未依法组织听证的不得分 | |||
其它部分 1分 |
发现其它违法行为扣1分 | |||
事实与证据4分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分 |
案件证据不充分的以及案件无证据案卷不得分 | ||
证据合法 1分 |
证据取得有瑕疵的扣1分,主要证据的取得不合法的不得分 | |||
笔录材料内容真实 2分 |
询问笔录未经被询问人同意随意涂改的扣1分 | |||
检查记录或勘查笔录有错误的扣1分 | ||||
决定部分5分 |
合法、适当 3分 |
超出法定时限(含低于法定的下限未依法说明理由)的扣1分 | ||
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扣1分 | ||||
行使自由裁量权未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理由的扣1分 | ||||
内部决定程序制度健全2分 |
法制机构应审核未审核或者机关领导应签批未签批即下达决定文书的扣1分 | |||
重大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扣1分 | ||||
送达部分1分 |
送达文书合符规定 1分 |
未体现依法送达法律文书的扣1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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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部分6分 |
执行及时、合法 4分 |
执行或依法强执不及时的扣1分 | |
不符合法定条件自行收取罚款的扣1分 | ||||
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的扣1分 | ||||
暂缓执法、免于处罚不符合法定条件扣1分 | ||||
财务制度规范 2分 |
扣押、没收财物去向交代不清扣1分 | |||
罚款、收费票据未附卷或者票据不合法的扣1分 | ||||
其它部分5分 |
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分 |
法律文书加盖印章错误的扣1分 | ||
填写行政执法文书省略有关内容或遗漏项目,表述不准确扣1分 | ||||
证据登记保全措施规范2分 |
采取证据登记保全措施无合法文书扣1分或超法定时限,不依法解除或处理的扣1分 | |||
案卷归档及时、整洁 1分 |
案卷归档不及时,不整洁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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