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6-29 16:05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规定,参照国有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按照同业同质业务基础同价的原则,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银行卡是指由湖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统一品牌、由湖南省内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申请发卡资格,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福祥借记卡、福祥贷记卡等系列银行卡产品。

第二章  福祥借记卡收费标准

第三条  福祥借记卡的业务收费项目包括年费、卡片工本费、挂失手续费、账户流水打印服务费、社()内跨地区交易手续费、跨行自助设备(ATM)交易手续费等。

第四条  福祥借记卡年费标准为10/年,每月10日为固定年费扣收日,由系统自动扣收。

客户账户不足10元的,先扣至0元,以后客户账户有余额时,在当月10日固定扣款日日终处理时由系统自动扣收,扣满10元为止。

本办法执行前已有的福祥借记卡客户年费收取问题,采取先公告、后扣收的方式。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内客户办理销卡手续的不收取年费;公告期满客户未办理销卡手续的,按标准收取年费,以后对年对月收取。账户长期未发生交易且欠缴年费的借记卡,必须缴清所欠全部年费方可办理销户。

第五条  福祥借记卡卡片工本费标准为10/张,初次开卡暂免,第二次开卡或换卡时按前述标准收取。

第六条  福祥借记卡挂失手续费标准为10/次,挂失补卡同时收取卡片工本费10/张。

第七条  福祥借记卡账户流水打印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0//年。

第八条  福祥借记卡社()内跨地区交易手续费标准:

1、跨地区定义为跨地级市;

2、柜面存现手续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3(最低1/笔,最高10/)

3、柜面、自助设备(ATM)取现、转账手续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8(最低1/笔,最高50/)

第九条  福祥借记卡跨行自助设备(ATM)取款手续费标准:

同城交易按2/笔收取;异地交易按交易金额的1(最低1/)+2/笔收取。

第三章  福祥贷记卡收费标准

第十条  福祥贷记卡的业务收费项目包括年费、挂失手续费、卡片/密码信封工本费、取现(预借现金)或转账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超限费、补制对账单、调阅消费签购单费用等,由发卡机构与客户约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从其贷记卡账户中扣除。

第十一条  福祥贷记卡的年费按年收取,标准如下:

1、单位卡金卡每卡200/年,单位卡普通卡100/年;

2、个人卡金卡主卡120/年,副卡60/年,个人卡普通卡主卡60/年,副卡30/年;

3、福祥贷记卡年费在第一个账单日收取。

第十二条  福祥贷记卡挂失手续费标准为50/次。

第十三条  卡片/密码信封工本费标准如下

补发新卡收取卡片工本费20/张,加急40/张;补发密码信封收取工本费10/封,加急30/封。

第十四条  取现(预取现金)或转账出个人账户手续费

1、社()内取现或转账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1元,最高50(含等额外币)

2、跨行取现或转账手续费按交易金额的1%收取,固定费2元,最低3.6元,最高50(含等额外币),溢缴款部分按交易金额的0.5%收取,固定费2元,最低3.6元,最高50(含等额外币)

3、境外取现或转账按交易金额的3%收取,固定费12元,最低10美元,溢缴款部分按交易金额的3%收取,固定费12元,最低10美元;

第十五条  透支利息按日利率0.5‰计收,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第十六条  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为人民币5元。

第十七条  超限费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最低5元,最高300元。

第十八条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标准:发卡机构免费提供本期、上期对账单,但索取上述两期以上的对账单副本收取手续费5/份。

第十九条  调阅消费签购单费用:调阅国内消费签购单25元/份,调阅国外消费签购单100元/份。

第四章  优惠措施及其他

第二十条  福祥贷记卡开卡首年免年费,刷卡五次可免次年年费。

第二十一条  福祥贷记卡按刷卡消费金额、刷卡次数可累计积分,积分达到一定额度可选择兑换礼品或冲抵相关费用(如年费、手续费等),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联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需制订辖内银行卡业务收费的相关优惠措施,必须报省联社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上述优惠措施均采取先由系统在业务办理时即时自动扣划、再由各县级联社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手工记账的方式退划到客户账上的方式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内各级农村信用杜。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各级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受理的民政代发、粮食直补等政策性代发业务,原则上只发存折不发卡,已发卡要求在2009年底前清理收回。本办法执行后,在办理此类业务过程中,如果客户仍然坚持申请办卡的,经办机构须向客户解释清楚后方可办理,年费按前述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各级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受理的个人账户有关业务收费依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各级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在办理银行卡业务时必须提前告知客户业务收费标准,并确保客户知悉并全面理解有关规定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省联社。省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银行卡业务收费标准进行修改、变更或调整,修改、变更或调整后的标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后立即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则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710日起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