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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 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9-12-17 11:19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新农合基金的运行效率和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湘合医组字〔2009〕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意见》(常合医组字〔2009〕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基金筹集和筹资方式
    2010年,全县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参合农民按每人每年20元标准缴纳。从2011年起,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50元,参合农民缴费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元。
    五保户和优抚对象个人应缴费用由民政部门资助,低保户由民政部门资助个人应缴费用的50%。从2010年起,预计在当年出生的婴儿,可随母同时参保;复员、退伍军人在复员、退伍期间及时申请参保的,享受新农合待遇。
    各乡镇要积极组织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上大学的子女除外),力争参合率达到100%。2010年,我县采取以乡镇、村、组干部上门收缴为主的筹资方式筹集农民个人参合资金。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做好2010年农民个人参合资金筹集工作的同时,要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委托代缴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认真开展2011年至2015年“协议筹资”方式的宣传工作。
    二、基金分配和统筹模式
    (一)基金分配。新农合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三部分。门诊统筹基金按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17.86%提取,每人每年25元,其中10元用于普通门诊补偿,15元用于特殊慢病门诊补偿;住院统筹基金按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79.14%提取;风险基金按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3%提取。
    (二)统筹模式。全县实行“住院统筹(含住院分娩)+门诊统筹(含特殊慢病门诊)”的统筹补偿模式。不再设立家庭门诊账户,原家庭门诊账户余额可以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补偿方法
    (一)住院统筹补偿
    1、起付线:市内一级定点医院200元,县内二级定点医院300元,市内县外二级定点医院400元,市三级定点医院500元,省级定点医院和市外其他医院600元。在一、二级医院多次住院的,分次计付住院起付线。在其他医院多次住院的,只计付首次住院起付线。
2、补偿比例:市内一级定点医院80%,县内二级定点医院65%,市内县外二级定点医院55%,市三级定点医院55%,省级定点医院50%,市外其他医院45%。
    3、补偿封顶线:补偿封顶限额按年度计算(跨年度住院的除外),累计补偿不超过8万元。
    4.特殊项目补偿:
    住院分娩补偿: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除降消项目基金补偿外,新农合基金实行包干补助。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及其他医院的,平产分别补偿300元、550元;符合指征的剖宫产分别补偿600元、800元;平产、剖宫产双胎各增加150元。不符合剖宫产指征的剖宫产按平产给予补偿,剖宫产率超标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超额补偿金。
    困难人员补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因病住院的,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07〕3号)精神给予补偿。
    晚血病人补偿:晚期血吸虫病人内、外科住院治疗,除享受国家晚血医疗费用专项补助外,剩余医疗费用按可报费用的50%补偿。
特检特治项目补偿:单项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超过150元的项目,按总费用的60%纳入补偿范围。
    意外伤害补偿:参合人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能够提供真实、确切的无他方伤害责任证据的,按医疗总费用的20%给予补偿。
白内障手术:按每只眼睛500元的标准限额补偿。
    (二)门诊统筹补偿
    1、普通门诊补偿:只限于参合农民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封顶。当年未就诊的费用结转到下年度门诊统筹基金。
    2、特殊慢病门诊补偿:特殊、慢性疾病实行一年一认定,由二级及以上医院鉴定或县合管办通过先期病历核查认定,县合管办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发放特殊慢病就医证。特殊慢病设定26种,补偿不设起付线,按医药总费用的30%补偿达封顶线止。病种和补偿标准原则上执行2009年度的方案,适当提高部分病种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比例:器官或组织移植术抗排斥治疗、血友病补偿封顶线提高至20000元,慢性肾衰竭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2种疾病封顶线提高至10000元,以上4种疾病均按医疗总费用的50%补偿。
    四、落实费用结算机制
    2010年全省将推行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即付即补”结算机制。参合农民住院时,应凭本人合作医疗证(或磁卡)、身份证(或户口簿)、转诊单(或审批表)等有效证明办理入院手续,定点医疗机构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并办理登记录入。出院时,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要求即时将费用补偿申请材料发往省级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经县合管办审核补偿金额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补偿款垫付给参合患者。县合管办按月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资金。
    五、统筹基金管理
    县合管办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湘财社〔2008〕16号)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参合筹资缴费和基金支出管理等工作。坚持新农合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只设一个专户和支出户,参合资金即时存入基金专户,基金支出严格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比例。当年住院统筹基金结余控制在10%以内,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25%以内。
    六、定点医院管理
县合管办要与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农合医疗服务协议书,实行协议管理,对住院率、次均费用和可报比例等具体指标实行量化考核,确保2010年全县参合农民因病住院补偿率达到50%。对违反新农合规定、损害农民利益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按照《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暂行)》和《常德市新农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追缴违规所得,由卫生行政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依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吊销医师执业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通知自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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