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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桃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意见的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18 00:00 【字体:

    为构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常德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建通〔2012〕113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桃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广泛听取民意、吸纳民智,现将《桃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们将广泛听取建议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并据此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办法。
    公示时间:2014年9月16日至10月6日
    信函地址:桃源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综合股
    邮编:415700
    电话:0736-2533138
    电子邮箱:329790954@qq.com


桃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构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常德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建通〔2012〕113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房源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统筹管理,分步实施。坚持筹建结合原则,既统筹社会存量房源,又在县城区、乡镇、工业园区、重点项目配套集中新建。
    1.统筹社会房源。主要通过国有直管公房提质改造、企事业单位存量住房维修改造和租赁、购买市场闲置住房等方式筹集。
    2.集中新建房源。在县城区、乡镇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布局。在规划范围内,通过土地划拨、税费优惠、享受中央投资补助、地方配套等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自主投资、合资建设、委托代建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政府投资新建及乡镇政府、教育与卫生系统自建为主,企业配套建设为辅。
    县政府投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套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各乡镇政府自建的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卫生、教育系统自建的由卫生、教育系统统筹安排。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项目纳入中央投资补助计划,配套资金自筹,合资建设的要明确出资比例,建设规模较大的予以重点扶持。
    二、保障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乡镇干部职工、教职员工、医务人员等临时住房困难人群。
    (二)申请条件。
    1.本地城镇家庭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当地政府公布的收入、家庭财产和住房面积标准;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在申请地实际居住。
    2.非本地城镇家庭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请地有相对稳定收入;无住房;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在申请地实际居住。
    3.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能力和租金支付能力;在申请地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无住房。
    4.引进人才申请应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组织、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无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单身人员或已婚未分户家庭可单独申请,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在申请所在地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三、申请标准解释
    (一)收入限制标准是指:中等偏下家庭人均年收入为申请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和工作退养在当地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二)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个人产权住房;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5年内在申请地未转让自有住房(因家庭特殊原因转让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按国有直管公房租赁证或房屋权属证记载面积计算,有多套住房的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直系亲属在申请地有二套50平方米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居住面积。
    (五)家庭财产标准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拥有的存款、非居住类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价值不超过申请地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四、申请审核
    (一)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集体户口的提供单位证明;婚姻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住房证明(含直系亲属住房证明);家庭财产、收入证明,城镇家庭申请人无工作的提供户籍所在地或乡镇政府证明,退休人员提供社保证明或退休证明。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在职人员提供单位住房无房证明。单位统一申请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引进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或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相应证明。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同意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作为一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统一申请的,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单位员工数。
    (三)受理审核。
    1.受理。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统一申报),填写《桃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工资收入证明。受理部门收到申请资料时,对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审核。受理部门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城镇家庭由申请人户口所在乡镇政府初审,新就业人员、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由其用人单位初审。初审采用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初审单位书面告知申请对象,符合保障条件的在户口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乡镇政府应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登记,联合人社、民政、房管部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进入轮候分配环节。
    3.轮候分配。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在媒体和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公示有异议并经核查属实的,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审核时间(以电脑备案为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排序进入轮候库并公示轮候序号,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数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乡镇政府、教育与卫生系统及企业自主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程序自行受理、审核、分配,入住对象花名册报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存档备案。
    五、配租
    (一)配租原则。一户家庭限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二人及二人以下家庭原则配租一室一厅,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原则配租二室一厅。家庭关系为父女或母子且子女满7岁、兄妹的二人家庭配租二室一厅。单身人员配租最小户型住房。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合租方式,最大限度发挥其公共效益。
    (二)轮候配租。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户型、面积和申请登记时间等情况,县住房保障办公室采取轮候分配,并发放《分配通知书》。
    (三)签订合同。申请人收到《分配通知书》30日内,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需重新申请。租赁合同为示范本,租期1-3年,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房屋位置、面积、结构、设施设备;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维修责任;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其他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时,按配备设施价值缴纳公用设施保证金,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公用设施无损坏的全额退还,有损坏的从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用。
    六、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社会事务日常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掌握入住情况,办理进退手续,建立管理档案,调查核实转租(借)、转让、调换、空置等行为,收取租金及小区清洁、绿化及配套设施维护、修缮和更新。小区物业服务由房屋管理单位组建或选聘的物业公司承担,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监督,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享有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并负责室内设施的维护。承租期内,不得增加家庭成员以外的居住人员,不准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与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和使用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四)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合同执行,确定新的承租人后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按原合同剩余时间计算。
    (五)入住对象每年按要求填写《桃源县保障性住房年度审核表》。
    (六)租赁期内,公共租赁住房不允许私下换房,因特殊原因需调换的,报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和管理机构审批。
    (七)退租时,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对承租人装修部分不予经济补偿。
    七、租金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缴纳标准由物价、财政、住建等部门初步确定后报县政府同意,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租金收取可实行按市场标准缴纳、财政租金补贴的方式,原则上提质改造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缴租金不超过市场平均租金的50%,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含长期租赁的公寓楼)实缴租金不超过市场平均租金的70%。集体宿舍租金按床位收取。
    (二)承租人按时缴纳租金,逾期未缴的,每日按应付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
    (三)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经费、日常管理费、房屋运营维护管理费从租金收入中按40%提取,建立专账、专款专用。其他作为投资收益和用于偿还住房建设贷款本金、利息。
    (四)入住对象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按不高于实缴标准的50%给与租赁补贴(国家取消租赁补贴发放政策该补贴自行废止)。
    八、退出管理
    (一)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续租的,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准予续租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公共租赁住房租住地拥有其他住房的,或超过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及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租的;
    2.未按时填报《桃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审核表》的;
    3.转租(借)或非法合租的;
    4.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
    6.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7.在承租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8.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四)承租人因条件不符合、合同期满或终止合同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三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标准缴纳租金。期满后仍未退出的,按市场平均租金的1.2倍缴纳租金,县住保办向原申请受理单位下达《协助清退通知书》,原申请受理单位有责任劝其退出。
    (五)退出管理由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公安、司法、纪检部门积极协助。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可委托房屋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九、法律责任
    (一)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质、用途及配套设施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住房保障办公室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对申请单位处以3万元的罚款;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保障办公室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转借、转租、非法合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业务,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六)乡镇政府、学校、医院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属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报国资局进行备案,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使用。严禁通过任何方式将建设在乡镇政府、学校、医院的公共租赁住房私有化,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租住流转性,发挥公共租赁住房的最大效用。对于出现违规将公共租赁住房私下占用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七)严禁公租房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两套并一套,几套打通后变成会议室、接待室等,一经查实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十、监督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应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年审。
    (二)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购买自有产权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前,应先办理公共租赁住房退租手续,未办理退租手续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住房保障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认真核查举报投诉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保障及后续管理的监督检查。
    十一、附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投资建设或通过购改租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社会资本建设(含维修改造)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总体规划的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房屋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管理。乡镇政府、教育与卫生系统及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含维修改造)的面向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乡镇政府、教育与卫生系统及企业自主管理,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桃源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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