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桃源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国家安全法制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驻桃)单位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涉外涉密单位国家安全领导小组:
今年2月22日,是《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16周年纪念日。为提高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国家安全意识,增强组织、单位、个人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根据上级部署,县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决定,在2月22日至2月28日开展为期一周的国家安全法制宣传周活动。活动期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黑板报、宣传栏、宣传横幅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宣讲国家安全和保密的基本常识;要以国际国内形势报告会、敌情(典型案例)通报会、座谈会等形式宣讲严峻复杂的国家安全形势。这项活动的开展情况将纳入综治工作考核,请各乡镇将活动开展情况于3月5日前报县综治办。
特此通知。
附:2009年国家安全法制宣传周活动内容
桃源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2009年国家安全法制宣传周活动内容
一、《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内容
1、《国家安全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2、《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国家安全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3、《国家安全法》规定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4、《国家安全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八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5、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贡献”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属于《国家安全法》第五条所称的"重大贡献":
(一)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发现、破坏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
(二)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重要情况,防范、制止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发生的;
(三)密切配合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表现突出的;
(四)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在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宣传标语内容
1、热烈庆祝《国家安全法》颁布实施十六周年。
2、国家安全,人人有责。
3、维护国家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4、欢迎拨打国家安全机关举报电话1183216
5、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
6、支持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是公民和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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