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桃源县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促进我县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桃源县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将《桃源县家庭农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我们将广泛听取建议意见,并据此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办法。
公示时间:2015年6月25日至7月25日
信函地址:桃源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土地股
邮编:415700
电话:0736-6680039
电子邮箱: tyxjgj@126.com
桃源县家庭农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建立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支持发展家庭农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等法律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本县集体经济组织内,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县委、县政府鼓励和支持在以家庭承包经营和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我县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实行“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负盈亏”。
第四条 家庭农场应主要从事农业、粮食生产,本县双季稻主产区要种植双季稻,其他农作物主产区原则上以种植主要农作物为主。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县家庭农场管理工作。
县经管局负责本县家庭农场的指导、认定、协调等管理工作。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家庭农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家庭农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法律规定,其中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含5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改造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
(二)经营者主要是农民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依靠雇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生产经营稳定,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商品农产品生产能力;
(四)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五)有固定经营场所;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取得的农村土地规模面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下;
(二)土地流转应当集中连片,集中连片的面积:平丘区不低于家庭农场总面积的70%,山区不低于家庭农场总面积的50%。
第八条 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才可以对外使用家庭农场名称。
家庭农场名称统一使用“湖南省桃源县×乡镇×家庭农场”的表述。
办理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桃源县家庭农场资格申报审核表》;
(二)农场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
第九条 家庭农场应当建立财务制度,建立合法、完整的财务账簿,接受税务、会计监督。
家庭农场应当完整记录生产经营过程,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生产经营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五年。
第十条 家庭农场应当就生产经营项目缴纳相关农业保险,提高自身抵御自然灾害和病虫危害的能力。
第十一条 县经管局依法认定家庭农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申请人向所在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桃源县家庭农场项目申报书》;
(二)公示。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将家庭农场申报信息在家庭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栏予以公示,认为有必要的,应同时在家庭农场用地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初审。公示期满后,根据公示情况,由村(居)委会在《桃源县家庭农场项目申报书》上签署意见,报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
(四)复核。乡镇社会事务管理站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公示结果,提出复核意见,整理资料,于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报县经管局;
(五)认定。县经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全面审定,作出是否认定为家庭农场的决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桃源县家庭农场认定证》。
第十二条 《桃源县家庭农场认定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必须在家庭农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第十三条 县经管局建立家庭农场档案,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每年12月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
第十四条 县经管局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等便捷服务。
第十五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工商局、县国土资源局、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帮助解决家庭农场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县、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把家庭农场作为重要服务对象,有效提供农业技术推广、优良品种引进、动植物疫病防控、质量检测检验、农资供应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加大对家庭农场经营者的培训力度,将家庭农场经营者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阳光工程”等培育计划。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家庭农场纳入现有支农政策扶持范围,并予以倾斜,重点支持家庭农场稳定经营规模、改善生产条件、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等。
根据《湖南省培育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实施方案》的安排,对本县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按照耕地实际面积,每年由省财政给予100元/亩的补贴(暂定连续三年)。纳入省财政补贴的家庭农场,仍可享受本县对粮食生产大户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家庭农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本县出台的家庭农场有关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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