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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10 00:00 【字体:
    为了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推进民主、科学决策,进一步完善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县征收办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桃源县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吸纳群众合理化建议,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建言献策。我们将认真收集整理   各类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方案,使方案更加合情合理,更具可行。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2013年8月20日截止。
    欢迎各界人士采用信函、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信函请寄至:桃源县征收办(县总工会四楼),邮编:415700。
    电话:0736—6627378   
    邮箱:845708158@qq.com
                                     桃源县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指导思想
    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基础,以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原则,积极依靠群众,实行阳光征收、和谐征收、依法征收,确保县文化体育中心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收目的
    为了桃源县文化体育中心这一公共事业项目建设的需要。
    三、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
    大致范围为:大桥西路以北、康泰花园以南、荷花路以东、漳江南路以西。具体以《县文化体育中心建设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对象
   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以及无房屋的国有土地等均为征收对象。
   四、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
    桃源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
    (三)征收实施单位
    县征收办。
   (四)被征收人
    上述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以及无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五、征收补偿安置程序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开展民意调查。县征收办采取入户走访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了解被征收人对县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2、开展调查登记。县征收办根据征收红线范围,进行入户调查登记,核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用途等事项,并对调查登记的实物进行拍照、画图留存,并公布调查结果。
    (二)作出决定阶段
    1、拟定征收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桃源实际情况和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作出征收决定。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资产评估阶段
    1、确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实施房屋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评估,依法出具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
    (四)补偿安置阶段
    1、签订征收协议。县征收办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
    2、交付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所有相关证件上缴县征收办。
    3、发放补偿资金。县征收办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分户发放征收补偿资金。
    4、组织入住公寓楼。以漳江镇政府及相关社区为主,采取民主方式确定安置房屋位置并组织入住。
   (五)搬迁拆除阶段
    1、房屋搬迁腾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自行搬迁腾空并交出房屋钥匙。县征收办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征收办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房屋拆除施工。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后,由县征收办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施工。
    六、征收补偿标准
    (一)补偿内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针对被征收人土地出让面积大,房屋占地面积小的个例,除房屋以及其它附属由县征收办实施征收补偿外,剩余土地面积补偿价值,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实施评估补偿。针对征收区域内厂房的征收补偿比照市、县相应政策和相关案例办理。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搬迁补偿标准为:被征收人自行搬迁的,县征收办按每户2000元支付搬迁费(每次搬迁1000元,按2次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  一次计算。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为每月4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下的,为每月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为每月6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为每月800元,补偿期限一年为限,不足一年以一年支付,如遇特殊原因导致安置延期,临时安置费按延期月份支付。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并比照市、县相应政策和相关案例办理。
    4、按时签约奖金标准。在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县征收办给予按时签约奖励。按时签约奖励标准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构筑物、附属物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计算。
    七、征收安置方式
    (一)货币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给予补偿价值25%的奖励。
    2、商铺门面和经营性用房只能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根据《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常政发〔2011〕9号)的相关规定,对商铺门面和经营性用房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2年以上(含2年)、5年以下的,按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贴;5年以上(含5年)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补贴。
    (二)公寓楼产权置换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公寓楼产权置换安置方式的,由被征收人在县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建设确定的公寓楼安置小区内购买安置房及车库,与县征收办结算因被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所有补偿总额与购买安置房及车库价值的差价。选择公寓楼产权置换的,县征收办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外,还负责办理水、电、燃气、电视入户手续。
    1、安置资格的审查。由被征收人据实申报,社区居委会初审,漳江镇审核,县征收办审批。
    2、安置房屋设计方案。安置房屋面积分别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架空层设计:临街全部为商铺门面设计,层高3.8米左右;不临街全部为车库,层高为2.1米。具体以安置房相关设计为准。
安置房屋回购价格为:按照被征收居住用房建筑面积评估价格的均价下浮30%。
    3、分配方案。房屋分配采取按户口和人口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分户条件的祖居户准许分户,另可享受安置房。
    (三)有地无房户安置方式
    1、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属有地未建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本县城规划区内无住房的,采取公寓楼安置方式。
    2、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属有地未建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本县城规划区内有住房的,采取货币安置方式。
   (四)单位办公用房安置方式
    1、义丰坊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保险公司办公楼、电信机房的安置,采取异地产权置换的方式,具体地点由政府相关会议确定。
    2、县国税稽查分局原办公楼采取货币安置。
    八、签约期限
   自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并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为签约期限。
    九、被征收房屋确权依据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的确认。以被征收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下同)的有效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证件为依据。无有效权属证书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为依据。无有效权属证书,也无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证件登载与房屋权属现状不相符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审核确认所有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所登载的面积为准。无权属证书或权属证书未登载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载记录为依据。无有效证书登载,也无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载的,以及证件登载与房屋建筑结构现状不相符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建筑现状审核确认合法建筑面积,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有多处住房为同一所有权人的,合并计算住房建筑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及用途的确认。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所登载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由县征收办界定。
    十、相关说明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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