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的管理,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本局牵头编制了《桃源县城市容貌管理规定》(草案)。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13年11月29日组织召开了《桃源县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听证会,听取了30位代表和专家的意见。结合听证意见再次进行综合整理修订,形成《桃源县城市容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收集汇总各类意见和建议,使方案更加完善、合理、可行。
公开征求时间为2013年12月6日至1月6日
欢迎各界人士采用信函、传真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函寄送至桃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规股,邮编:415700
联系电话:0736-66271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容貌,加强城市容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户外广告、照明、公共场所、水域、社区、市场等的容貌,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公安、规划、工商、环保、环卫、水利、商务、安监、交警、消防、交通、民政、畜牧、邮政、电力、电信、园林、绿化、漳江镇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要求实施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行政许可审批确需前置审批的,相关管理部门要前置审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镇容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市容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桥梁、人行地下通道、道路附属设施、停车场等。
本规定所称建(构)筑物包括建筑外墙面、屋顶、阳台、外走廊、门窗、空调架、油烟排放口、遮阳(雨)棚、围墙等。
本规定所称公共设施包括电力、邮政、通讯、有线电视、供水设施、公交线路站、的士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共垃圾中转站(点)、废弃物收集箱、岗亭等。
本规定所称园林绿化包括植物、园林建筑、公园、公共场所的绿化等。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包括在户外设置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牌匾(含店牌、招牌)。
本规定所指城市照明包括公共照明和景观照明(包含城市道路、小街小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
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车站、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室外场所以及休闲、购物、娱乐性场所等。
本规定所称城市水域是指江河、江心洲、河港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第二章 城市道路
第五条 本规定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一、二、三、四4个等级。一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二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三级道路为城市小街小巷道路,四级道路为城乡结合部支路和居民社区街巷道路。
第六条 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扫、保洁、冲洗、清洗,保持整洁。
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皮果核;不得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任意焚烧垃圾、杂草等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撒冥纸、燃放鞭炮;货运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进入城区,应当覆盖、密封,避免泄漏、遗撒。
第七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开挖或新建、扩建、改建道路以及建设、待建施工工地和门店装修等施工作业应按规定报批,施工现场临街面要设置高度不低于2.5米的实体围挡,非临街面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实体围挡,并设置警示标志。围挡外档面应保持整洁有序、完好无损,不得有污迹和乱张贴、张挂、涂画,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施工垃圾堆放不得超过围挡高度并应及时清除;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并应采取洒水压尘等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围挡。
第八条 建设工地出入口路面应当硬化,在出入口应当建有洗车设施,对进出的车辆进行清洁,做到净车出工地;工地渣土运输(含生活垃圾)应采用密闭式车辆运输,严禁滴、撒、漏。建设工地的施工材料、机具及建筑垃圾等应置于围档范围之内。
第九条 临街建筑物门店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保持门前整洁,严禁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店外作业、店外堆物及店外倾倒垃圾。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不得进行建设施工、不得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包括各种站、亭、屋、箱、牌)。
第十一条 未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行道、广场、人行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从事公益、商业宣传活动。经批准的公益、商业宣传活动,应在指定位置进行,保持场地整洁,及时清扫、处置垃圾。活动使用的各种器材设备及广告设施不得出现污损,摆放应整齐,活动结束后应立即移走;经批准临时搭建的设施,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拆除。
第十二条 人行道路面应平整、牢固、畅通。禁止在无障碍通道上设置任何设施,人行道及临人行道的空坪隙地上不得堆放杂物垃圾、晾晒衣物等。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在划定区域内有序停放(摆放),不得随意乱停乱靠;人行道上只停放自行车和两轮摩托车,其它车辆不得停放。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护坡应保持整洁,坡上无垃圾、杂物,无涂画、张贴、张挂等现象。
第十四条 桥梁外观应保持美观、完好,出现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桥梁的护栏、扶梯、桥塔、悬索、桥墩等部位应定期进行维护、清洗或涂装。
第十五条 路面上的各类井盖应与路面平齐,井盖内置防护网,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时,应及时补缺、修复。
第十六条 城市每个路口应设有路铭牌。路铭牌应按规定制作设置,做到清晰醒目,准确规范。路铭牌出现污损、倾斜等情况应及时清洗、维护,路名变更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七条 城市交通设施、交通护栏、隔离墩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标准。城市交通护栏、隔离墩应经常清洗、每年进行一次刷新,出现损坏、空缺、移位、倾斜时,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城市交通设施立杆、交通护栏、隔离墩应每年进行一次刷新。
第十八条 路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隆起、移位、缺失、塌陷、错台等现象,应及时修复。禁止在城市道路边缘石设置踏步。
第十九条 道路的排水、排污设施应保持畅通。禁止将垃圾、杂物等弃置于下水道。
第二十条 停车场内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垃圾、杂物等。停车场车位线应做到清晰醒目,无残缺、覆盖;场内其它设施应当整洁完好,使用正常;场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位置有序摆放。所有建筑物的附属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不得挪为它用。
第二十一条 城区洗车作业应在室内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和人行道从事洗车经营。不得将洗车污水流入路面、污泥流入下水道。
第二十二条 废品收购站(点)应远离县城规划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和人行道贮存、(回)收购废品,应保持城市容貌整洁。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严禁流浪人员乞讨、横卧街头。如发现城区有流浪人员乞讨、横卧街头现象,应加强管理,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做好收容工作,对精神病人应移送精神病院医疗。
第三章 建(构)筑物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构)筑物的高度、造形、色彩、外部造形装饰、体量、形式等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建设要求。临街建(构)筑物外部污损、残破的,应及时清洗、粉饰、维修。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外墙面(含玻璃幕墙、玻璃门窗内侧)上严禁有碍观瞻的涂写、刻画、粘贴、吊挂等现象。建筑物外墙面进行装饰或者维修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台阶、屋顶、过道、行道等公共部位进行搭建和改造。
第二十六条 新建和改造的建筑物应预留有供空调外机安装的位置和供空调机冷凝水统一排水的管道,空调机冷凝水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流向建筑物的外墙面或凌空排放。空调外机临街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做到每单栋统一,规范美观。
第二十七条 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临街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被污染的建筑物应及时进行清洗。餐饮单位应严格按照“前厅后做”要求进行餐馆作业。
第四章 公共设施
第二十八条 公共设施应按规划设置,使用正常,外观完好,无污渍、破损、残缺、锈蚀,不得随意涂画、张贴、悬挂。
第二十九条 依附城市道路设置的管线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通讯、电视等)应设于地下。未设于或不能设于地下的架空线路应排列整齐有序。对不能设置于地下的配电箱、电讯接线箱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损、干净美观。临街建筑物、门店外墙不得安装自来水龙头或将自来水引出墙外。消火栓应每年油饰一次,无锈蚀和滴、漏水现象。路灯杆、架设线路的杆柱、道路的标示牌,应保持直立,发生倾斜、断裂、倒地、废弃时应及时扶正、更换或清除。
第三十条 公安和城管岗亭、公用电话亭应经常清洗,保持整洁,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废弃的公安(治安)岗亭应及时拆除,不得改作它用。电话亭、配电房、无线机站、停车场的设置要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占用公共设施。
所有占人行道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岗亭、配电房、机站等设施应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移动设点,不得亭外经营,不得随意设置招牌、广告,不得在亭外堆放物品、垃圾等。
第三十二条 公交线路站、的士停靠站点的设置应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交线路站设置的候车亭、的士停靠站点牌应设置合理、体量适当、造型简洁、清洁美观。线路指示牌与站内广告牌应分开设立。线路指示牌应清晰醒目,方便阅读,无广告内容,有条件的应配有照明设施。公交车应在停靠点上下乘客、不得中途上下客;的士应靠边停靠上下客,不得随意上下乘客。
第三十三条 公共厕所应为水冲式或环保型,公共厕所及周围区域应每天清扫保洁,无粪便外溢和垃圾、蝇蛆、积水、臭气等。
第三十四条 道路两侧和广场、休闲景区等公共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亮丽。按标准设置废弃物收集箱,要求造型美观,使用方便,应及时清理清洗,确保箱外干净,箱内无膨溢,周围无废弃物,地面无明显污迹。
第三十五条 临街单位应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形式与道路分界,因使用功能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尽量采用通透式围墙,高度控制在1.6米以下。采用透景或半透景的围墙内的空地应进行景观绿化。
第三十六条 公共垃圾站(点)应采用符合密闭运输和倾倒条件的集装箱收集形式或其他能避免产生垃圾二次污染的形式。公共垃圾站(点)的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站(点)外不得弃置垃圾、堆积废品,站(点)周围区域应进行清扫保洁,无垃圾二次污染现象发生。公共垃圾站(点)外墙面及门窗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粉刷。
第三十七条 防洪堤应经常清扫,护栅应定期维护、刷漆,经常清洗,保持外观亮丽,严禁在防洪堤护栅上凉晒衣物。
第五章 园林绿化
第三十八条 行道树、绿地管养到位,应长势良好,无缺株、死树枯枝现象,无病虫害。护桩、保湿、防晒、防冻设置整齐,无破损。树穴无黄土裸露,树穴防护盖板和侧石无缺损,树穴内的泥土应低于侧石3-5CM。绿篱、草坪修剪及时,整齐美观,无明显灰尘。花坛、绿带内泥土应低于侧石3-5CM,侧石整齐无缺损。因自然灾害、自然老化倾倒的树木应及时清理。
第三十九条 园林建筑和小品、座凳、垃圾箱、游路、景观灯等完好无损,出现破损、蒙尘等影响原有风貌、功能和观瞻时,应及时维修、更换和清洗。
第四十条 摆放的时令花卉或造型植物应注重景观效果,保持整齐美观,出现凋谢、残损应及时更换。
第四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应进行围档;占用到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状和协商意见恢复。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城区绿地上乱砍乱伐、在绿化树木上拉绳挂物,确因需要移截树木的,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户外广告
第四十三条 加强小区物业公司的管理,确保小区楼顶、墙体干净、整洁、有序,在小区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并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四十四条 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并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与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第四十五条 户外广告应整洁完好、文字规范、内容健康、字体无残缺,配有灯光设施的应使用正常。户外广告出现污损、残缺等情况或灯光不亮、显示不全时,应及时清洗、维修或更新。户外广告的制作应使用高品质形式。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必须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四十六条 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过街龙门式户外广告,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不得在道路(包括人行道)、绿地上摆放可移动式户外广告,不得在城市中心区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不得利用树木、路灯杆等设置户外广告。城区范围内不得设置条幅、横幅、单体喷绘布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移动式户外广告车(含人力广告车)、腰鼓队在城区道路上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活动,都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0日,超过10日的应临时设置公益宣传广告。
第四十八条 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原有风貌、轮廓等。
第四十九条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建筑高度低于10米(含10米)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2;建筑高度为10米-24米(含24米)的,顶部檐口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3;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高度的1/5。设置的户外广告牌面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牌面水平方向不得凸出建(构)筑物外墙面,要做到一幢一景,设置规格、大小、字体、颜色要统一。
第五十条 户外广告画面平行于墙面设置的,高度不得超过依附物的墙体顶线,宽度不得大于两侧墙面,其外端距离墙面不得超过0.5米。不得在建筑物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和临街建筑的窗户玻璃上设置广告。户外广告画面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宜采用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低于4.5米,外端距离墙面不得超过1.5米。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悬于道路空间的户外广告,其底端距离地面高度:位于车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4.5米,位于人行道上方的不得低于2.8米。竖立在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的户外广告版面面积不得大于4平方米,其画面与道路走向垂直时,竖立宽度不得超过0.6米;其画面与道路走向平行时,竖立宽度不得超过1.5米。
第五十二条 施工期半年以上的建设工地和外部陈旧、破烂或毁坏三个月内难以维修或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遮挡、美化的,可设置临时广告。进行商业广告的,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十三条 不得擅自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在城市入城口、快速环道等空旷区域设置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6米,宽度不得大于18米,设置点与附近桥梁、道路、建(构)筑物等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该广告的整体高度。
第五十四条 会展期间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的需按程序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宣传品应在会址和代表集中处的附近区域按要求统一设置,会展结束后的次日应将所设的户外广告、宣传品等清除完毕。
第五十五条 气球、气模广告设置规范,不得擅自设置,要求形式新颖,外观整洁,色彩与周边的景观相协调,符合防空、防雷及道路交通安全要求,不得出现倾倒、坠落和充气不饱满等现象。城市中心区、广场气模广告设置要严格控制。任何个人不得设置庆典、宣传、吊唁等气球、气模广告。
第五十六条 张贴栏应设置在既方便浏览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地方,需要张贴、公布的信息、公告等应整齐张贴在张贴栏内。城区小张贴广告须及时清理,保持建筑物界面美化,达到明亮整洁。
第五十七条 户外牌匾的设置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内容为单位名称、商号(字号)、标志,其规格、式样应与建(构)筑物、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五十八条 门面户外店牌设置实行一店一牌,应统一设置在门楣位置,其大小应与建筑物及相邻店牌相协调。店牌的高度不超过1.5米,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第五十九条 严禁在建(构)筑物的窗户玻璃上设置牌匾,严禁在一楼以下设置垂直于墙面的牌匾,二楼以上不得设置封墙面的招牌。
第七章 城市照明
第六十条 城市道路、小街小巷、人行地下通道、桥梁、广场、公共停车场、公共绿地、城市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等应有道路夜间照明。
第六十一条 照明设施应保持完好,使用正常,出现灯光不亮或显示不全时应及时维修、刷漆或更换,无特殊情况,照明设施应按规定启闭。
第六十二条 新建和改造照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定,并采取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或业主负责维护。
第六十三条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维护管理,确保亮灯率应达97%以上,设施完好率应达95%以上,并可以采取精确等量分时照明等节能措施,确保照明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十四条 路灯杆、临时架设线路应保持直立,不得发生倾斜。如遇人为损坏和不可抗力造成灯杆倾倒,应及时清除或修复。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对城市照明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局依据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罚款。
<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七>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八>其他有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六十六条 广场、商业街、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园林水景等应当亮化,设置夜间景观照明。景观照明设计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六十七条 景观照明应充分反映被照物体的特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采用环保型、节约型照明光源,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减少光污染。
第八章 公共场所
第六十八条 公共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无乱贴乱画、无乱搭乱建、无乱设的摊点,无垃圾、污水、痰迹等现象。
第六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设置娱乐设施、简易售货亭,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必须经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车辆停放整齐。
第九章 城市水域
第七十一条 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等废弃漂浮物。
第七十二条 城市水域内的各类船舶、趸船、码头应容貌整洁,不得进行有碍观瞻的悬挂等行为,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第七十三条 城市水域的岸坡应完好、无缺损,无裸露垃圾,无乱搭乱建。两岸的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第七十四条 水域范围内严禁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等活动。沿岸的污水不得直接注入水域。
第十章 城市社区
第七十五条 城市社区应保持清洁、舒适,无垃圾、杂草、粪便、屯积污水及其它废弃物等。
第七十六条 社区建(构)筑物墙面应保持洁净,无乱贴乱画、乱拉乱挂、油渍污迹等现象。
第七十七条 社区内严禁养殖家禽和放养家畜、宠物,严禁占用空隙地种植蔬菜,严禁利用绿化树、灯杆电杆及其它公用设施挂、晒衣物,严禁进行规划之外的各种搭建,严禁在车道、行道、绿化地及其它公用场所乱堆、乱放。
第七十八条 社区内的摊担必须入场入室,严禁在车道、行道和公共活动场所摆摊设点。
第十一章 城市市场
第七十九条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应按商务部《城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修建农贸市场。应根据城市建设管理要求和市民需求,分类修建专业市场。即农贸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汽车城、再生资源市场、流通市场、小商品加工维修市场等。
第八十条 市场内摊位设计合理,空间应通透、明亮,换气通风、排除异味。场内面积利用合理,设施配套,通道宽敞,符合人流物流畅通要求。场内经营物品摆放整齐,安全卫生。
第八十一条 市场内的经营单位、经营户要遵守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管理,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做到商品摆放整齐,经营规范有序,不乱堆垃圾,不出市经营,应经常对市场内地面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干净整洁。符合人流物流畅通要求。应急避险、消防通道符合要求。
第八十二条 各类市场要确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要结合市场实际按要求配备密闭的垃圾收集设备。对市场及其周边要实行全天候巡回保洁,做到管理责任明确,保洁及时到位,垃圾日产日清,确保市场内部、市场出入口及市场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第八十三条 严禁马路市场和以路为市现象,应合理布局建设农贸市场。农贸市场应规划合理、功能齐全、安全卫生、环境舒适。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如有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及《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八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集镇区域内容貌的规范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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