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和砂石市场整顿治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和砂石市场管理秩序,保障防洪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河道采砂行为和砂石市场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砂石属于矿产资源,在通航河道内从事采挖砂石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水利、海事、航道、国土资源等部门批准,取得《河道管理范围生产作业许可证》、《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通航河流采砂(卵)、金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从事砂石经营活动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砂石经营场所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经营场所还需符合水利、海事和航道管理要求,依法取得《占河位置界线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岸线使用许可证》,并办理临河、拦河、跨河涉航建筑物审批。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沅江、澧水及其一级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照或证照不齐全的非法采砂、吸沙船舶,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作业,自行驶离整治区域或停泊在指定区域内。不停止作业、未驶离整治区域或未按要求停泊在指定区域内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强行拖离。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证照、证照不齐全或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水利、海事、航道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砂石经营场所,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自行关闭,拆除违法经营相关设施、设备,并转移堆放的砂石。逾期不关闭不拆除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拆除。
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依法组织对沅江、澧水及其一级支流河道河段砂石采矿权公开拍卖。竞拍完成后,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和河道采砂的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河道砂石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五、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采砂、防洪规划,确定可用作砂石堆放经营的场地,依法按程序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和其他经营手续。
六、禁采区范围和禁采期由水利部门会同航道部门依法按程序确定后向社会公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范围和禁采期内从事采砂、吸沙活动。
七、非法从事采砂、吸沙和经营砂石活动的,由水利、海事、航道、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进行查处。
八、对煽动、组织和实施暴力抗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举报受理电话:
0736-2556622(常德市水利局)、0736-6631086(桃源县河道整治办)。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常政通告〔2007〕5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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