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最大限度地挖掘政府部门和社会信息资源,强化税收协助,提高税源控管水平,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税收管理、税收协助、税收服务、税收监督等法定职责,促进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努力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夯实财源基础,强化财税监管,确保税收应收尽收,为加快推进新桃源提供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税收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财税主管、部门联动、全民参与、法制保障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1.建立税收保障网络监控平台。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强税收源头管控,建立财源税源信息覆盖全县各部门、各行业,并延伸到各乡镇和所有企业的税收保障网络监控平台。
2.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在实现国税、地税、人民银行与税收保障网络监控平台横向联网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相关部门、行业经济信息管理网络的横向连接,全面、及时、动态分析监管税源信息,建立税源监控管理信息部门共享机制。
3.建立税收征管协作机制。以税源控管为目的,加强财税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明确协税职责和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办法,构建税收委托代征、代扣(收)代缴、齐抓共管的税收保障工作机制,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政府切实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确保实现县人大通过的年度财政收入预算;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越权制定涉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的相关政策规定;支持税收信息化建设,依托县政府统一的电子政务平台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的税收基础信息共享平台,健全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切实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征管手段落后的问题,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规范涉税信息的传递、使用,加大税收保障信息的安全管理。
(二)县财政局建立科学的税收收入预算编制和调整机制,税收收入预算编制和调整前,充分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
(三)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要根据税源产生的环节、方式和时限,确定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和报送时限,并对税源信息提供情况、税收贡献情况、税收行政协助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分析、汇总,定期向县政府报告相关部门涉税信息的提供和税收协助情况;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切实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有关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外公开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加强税法宣传,依法公开税收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法律咨询、纳税辅导、办税指南等服务;建立和完善纳税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纳税争议。
(四)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要依法查处涉税违法违规行为。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县公安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协作,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五)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税收保障工作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共同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根据税收保障办法和税务部门税收风险管理的要求,及时无偿提供涉税信息;按照法律规定或税务部门的合理化要求,认真搞好代收、代扣和解缴税款工作。
四、加强源头控管
(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移民、商务、砂石办、审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源头控管、提高效率、节约成本、减少流失的工作要求,积极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执行税收政策,共同做好税款征收的源头控管工作。
(二)国税和地税部门在办理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时必须采用同一税务登记代码,定期交换纳税人户籍数据、双方收入数据以及其他税收数据等;在办理规模较小和偏远地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解缴税款时要通力协助,将其他应缴税收一并代征,并按照预算收入级次划入国库;积极推进国税、地税联合宣传、联合登记、联合办税、联合检查,建立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保障税收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和比对。要简化程序、精简资料、优化服务,采取“一站式”方式,在国税、地税部门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有关税收登记、缴税等事宜。
(三)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应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完税凭证或者免税、不征税证明、正规发票和其他有关文件;未提交的,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在例行检查和查处房地产违法案件中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不予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主管税务部门。
(四)工商部门在受理股东变更登记、办理股东变更手续时,应告知其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税源信息登记手续;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股东变更税源信息登记服务工作;协助税务部门在双方登记环节做好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
(五)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到企业破产清算,拍卖、变卖不动产或以物抵债时,向当事人宣讲相关的税法知识,督促当事人依法纳税,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计算和清缴应纳税款。
(六)公安机关要协助税务部门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对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和阻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税务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治安行政处罚,对因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予签发出国(境)证件,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前,纳税人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阻止其出境。积极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提供协助。
(七)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实施账户开立税收查询和资金流动税收查询,在税务部门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要依法予以协助。
(八)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将被检查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委托征收职能的单位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及有关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桃源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相关日常工作。桃源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税收保障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完善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联系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及时提供涉税信息,依法履行相关协税护税职责,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依法做好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税收保障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切实加强税收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学习宣传。要通过电视、报纸、政府及部门网站等载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并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切实增强税收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三)严格考核奖惩。县政府把税收保障工作纳入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保障考核奖惩办法,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桃源县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进行考核,按月通报税收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对配合密切、监控得力、协税护税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税收保障组织机构不健全、领导不重视、工作落实不力、没有专人负责的,以及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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