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县城区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TYDR-2012-96003
桃 源 县 物 价 局
桃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桃 源 县 财 政 局
桃价价〔2012〕32号
关于降低县城区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的
通 知
县城区各出租汽车公司:
由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连续下调,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应对成品油价格调整确保行业稳定的紧急通知》(湘交传电〔2011〕20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城市公共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实行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消〔2006〕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报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县城区出租汽车收取的燃油附加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县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由载客每车次向乘客收取2元调整为每车次向乘客收取1.5元(在运价之外收取)。今后如成品油价格调整,将依据调整幅度相应调整燃油附加费(另行发文)。
二、各出租汽车经营业主要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严禁乱涨价、乱收费,并将出租汽车基价里程、营运价格和加收的燃油附加费标准张贴在车厢内,便于乘客监督。
三、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价格的监管,对乱涨价、乱收费行为,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将严肃查处,情节恶劣的将给予公开曝光。
四、本通知自2012年7月18日起执行。
桃源县物价局 桃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桃源县财政局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出租汽车△ 燃油附加费△ 调整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法制办,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桃源县物价局办公室 2012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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