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关于调整桃源县地方电网电力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桃发改价〔2009〕352号
桃源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关于调整桃源县地方电网电力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TYDR-2009-05011
桃源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电〔2009〕155号)和常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桃源县地方电网电力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价价〔2009〕129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桃源县地方电网电力销售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电网经营企业对直供用户的电力销售价格按照省调整后的省电网销售目录电价执行,具体各类用电销售价格见附表。
二、适当调整农村用电价格。根据今年11月20日起省电网电价调整情况和省物价局调整下达的农村到户电价限价标准,将桃源县地方电网农村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58元调整为0.607元,农村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含农副加工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91元调整为0.937元,农村非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含农村经营性用电)价格由每千瓦时1.02元调整为1.049元(其中对乡镇非营利性医院和政府机关以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用电按省电网销售目录电价执行)。
三、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地方电网已完成网改的农村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仍为每千瓦时0.588元,未完成网改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仍为每千瓦时0.70元。
四、对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含学校食堂、澡堂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五、上述电力销售价格均为最终到户价格。地方电网经营企业要坚持直接抄表到户,严格执行规定的到户价格。
六、本通知调整的电价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对未按调价时间抄表涉及电价调整的2009年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的方法确定。
附件:桃源县地方电网销售电价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能源 电力 价格 通知
抄送:市物价局,县政府办,县法制办,县水利局,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桃源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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