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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县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陬市镇、漆河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02 16:52 【字体:

桃源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县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陬市镇、漆河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报告》收悉。为加快我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等文件和桃源县人民政府2016年第3次常务会议精神,经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县县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和陬市镇、漆河镇开征污水处理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收费标准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1、调整县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将县城区原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0.80元/m3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 0.85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含特种用水)1.20元/m3。

2、开征陬市镇、漆河镇污水处理费,开征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 m3、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 m3。

二、征收对象及减免政策

1、县城区(陬市镇、漆河镇)供水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包括河、塘、水库及地下井等)取水,并在城镇规划区内经城镇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

2、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3、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自备水源用户未安装计量装置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4、对城镇居民中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和城镇五保户的居民,每户每月免收4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三、加强宣传

污水处理费征收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你处应向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并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向社会公告,确保新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顺利实施。

四、执行时间

县城区及陬市镇新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统一从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漆河镇待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开始征收。

桃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桃源县财政局

桃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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