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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6-17 10:41 【字体:

桃政函〔2016〕39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桃源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6日

桃源县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效能化、智能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湘政发〔201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27号)、《湖南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湘环函〔2015〕462号)以及常德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常德市环境监管网格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常环委发〔2015〕0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桃源县、乡镇属地政府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职责的各部门监管力量及其相应的环境管理资源,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保监管格局。全面实施网格化环保监管,不留死角、不存盲区,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民生环境的突出问题。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效能化、智能化”的总体要求,以环境监管方式创新为抓手,通过环境监管网格的模式,实现“三清三到位”的总体目标(“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通过“定区域、定机构、定人员、定职责、定目标、定任务”和“全方位、全对象、全过程、全事项、全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模式,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全覆盖管理,构建体制保障的完备监管体系,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我县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二)基本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责任、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把握重点、突出效能”,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明确监管区域、对象、内容、责任,实施分片包干到人。

三、组织保障

县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环境监管网格化的组织、督促、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环保工作新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

四、监管职责分工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不断完善“县、乡镇”一体化环境监管体系。县直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各环境监管网格中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文化娱乐噪声、工地及道路扬尘、建筑施工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对象和排污行为依法加强监管,全面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五、网格划分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建立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市级为一级网格,县级划分为二级网格、三级网格和特殊网格。

(一)二级网格:全县按行政区划共划分为1个二级网格,为县本级,责任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二)三级网格:按照行政区划,以各乡镇为单元划分为27个三级网格,分别为漳江镇、热市镇、黄石镇、牛车河乡、九溪乡、理公港镇、双溪口乡、漆河镇、盘塘镇、马鬃岭镇、架桥镇、陬市镇、枫树乡、三阳港镇、龙潭镇、观音寺镇、剪市镇、夷望溪镇、泥窝潭乡、佘家坪乡、青林乡、木塘垸乡、郑家驿乡、沙坪镇、茶庵铺镇、杨溪桥乡、西安镇,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特殊网格:湖南乌云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湖南桃源沅水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创元、杰新、县污水处理厂)、县域内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等纳入市一级环境监管网

格,望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桃源工业集中区(漳江创业园、陬市工业园、创元工业园)、县域内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纳入县一级环境监管网格。

六、网格职责

(一)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桃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如下:

1.主要负责制定环境保护方案、制度、职责,对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决议。

2.负责整合县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认真调查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确定对应每个三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每个工作组监管人员不少于3人,组长由科级干部担(兼)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适时动态调整)、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各工作组负责对所监管的网格加强巡查、抽查、督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督促属地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督导属地政府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

3.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秸秆焚烧、餐饮油烟、垃圾焚烧、文化娱乐噪声、工地及道路扬尘、建筑施工噪声和黄标车等各类排污对象和排污行为依法加强监管,全面落实监管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4.对全县范围内的省级(含省级)以下工业园区、重点监控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主要对涉重金属、涉危化、涉危废企业的工

业垃圾处理情况、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有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5.对全县范围内的省级(含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进行定期联合检查。

(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如下:

1.配合二级网格全面排查辖区内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秸秆焚烧等环境安全隐患,认真调查、报告并协助处理上级网格交办的环境污染案件。

2.负责整合本级环保机构和其他承担环保工作职责的机构、环保专(兼)职工作人员、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等力量,承担本辖区日常环保监管监察、巡查、协调任务,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妥善协调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对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县级监管工作组报告并配合依法查处。

七、网格管理人责任

网格责任人分为:网格责任领导、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行逐级负责制。

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湘政发〔2015〕6号)、《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管理人责任进行认定。

网格责任领导:二级网格责任领导为县人民政府县长,三级

网格责任领导为各乡镇乡镇长。网格责任领导负责监督和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

网格责任领导工作职责包括:理清网格管理思路,制定网格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督促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对重点环境监管工作和突出环境违法问题亲自安排部署和直接组织查处,对所属网格责任无故不落实的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网格主要负责人:二级网格主要责任人为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三级网格主要责任人为乡镇分管环保工作负责人。各级网格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执法人员落实环境监管制度和要求,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等具体工作。

网格主要负责人工作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制定网格环境监管工作落实的具体计划和措施,带领所属网格环境执法人员落实环境监管制度和要求,组织实施网格内各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网格直接责任人:二级网格直接责任人为县网格监管人员,三级网格直接责任人为各乡镇规划建设环保站站长及环保专干,负责网格环境监管的具体工作。

网格直接责任人工作职责包括:按规定落实各项环境监管制度;完成现场环境监管频次,落实现场环境监管内容,做好现场环境监管记录,对环境违法案件及时调查取证;及时调查处理信访纠纷;做好环境污染事故调处工作;指导企业做好污染治理与环境管理工作;帮助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人员队伍。

八、网格监管运行监督

(一)落实网格监管工作责任

一是建立各级网格内环保监管“五定”机制,即对网格内所有污染源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二是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三是各级网络内的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

(二)明确网格监管工作重点

一是加强巡查报告。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等按要求进行抽查、巡查和督查,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二是及时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调查的,由各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管辖网格内发生的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执法人员应按照指令要求,原则上第一时间前往事故现场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三是强化沟通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对环境

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反馈回复,并按要求公开。四是定期考核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三)加强网格监管绩效监督

一是加强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列入考核评价内容,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二是鼓励公众监督。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保监督,增强公众环境意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各网格设立环境监督员,牵头协调组织各界代表对网格化环保监管责任主体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予以监督。三是接受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追踪查处结果,参与环保监管工作。

九、网格监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要加强指导督导。县环保局会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督查、巡查、稽查各乡镇人民政府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二要落实属地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和任务要求,统一组织、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的建立、实施、运行。三要强化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建立和相关工作的落实,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

密切配合,形成环保监管的合力。

(二)提升执法能力。一要落实经费投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网格化环保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县环保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增加执法投入,完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保执法用车,建立环保监管档案资料,逐步建立完善“数字网格化”环保监管信息平台,形成要素齐全、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信息数据库。二要严格依法行政。县环保局要加强网格监管责任人业务培训,力争尽快全面持环境行政执法证上岗,切实提高执法能力、专业素质、业务水平。三要推进综合执法。县直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面落实环保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环境执法优势,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提高各网格环保监管效能。

(三)健全工作制度。一要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细化巡查报告、调查处理、沟通反馈的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制定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在网格化环保监管中的职能,出台考核评价办法及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要完善联席会议和联合执法制度,有效解决环保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完善移交移送制度,有效提高环保监管效能。三要完善信息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查处环境信访问题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落实责任追究。一要严格排污者主体责任。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二要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三要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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