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桃源县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6年9月19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业务工作。
二、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不动产权利,实施统一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
(六)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暂由原发证机关(县农村经营服务站)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原各类不动产权证书停止发放,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已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县政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736- 6622685 ,0736-6633226 )。
五、2016年9月5日至9月18日,全县范围内停止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进行业务系统对接调试、人员上岗测试等工作。
特此通告。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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