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漳江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桃征决〔2016〕8号
为组织实施漳江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漳江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划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政府组织实施漳江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桃源县漳江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蓝线图范围。(具体范围以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征拆蓝线图为准)
三、征收当事人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为征收对象。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部门
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漳江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六、征收实施期限
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活动结束之日止。签约期限由县征收办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漳江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 23日
附件
漳江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为确保漳江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一)观音巷社区区域内原县搬运公司第1栋宿舍;原县副食品公司第1栋宿舍;原县工业品公司第1、2栋宿舍;原县建筑公司第5、6栋宿舍;原县煤炭公司第2栋宿舍;原县服装厂钟武巷第3栋宿舍。
(二)莲花湖社区区域内原县工商局第1、2、3栋宿舍;原县废旧公司第1、2栋宿舍;原县劳动服务公司第1、2栋宿舍;原县运输公司第2栋宿舍。
(三)洞庭宫社区区域内原县七一瓷厂第9、10栋宿舍。
(四)渔父祠社区区域内原县房管局第1栋宿舍;原县大修厂第1、4、5栋宿舍。
具体以相关部门批准的《桃源县漳江片区(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蓝线图》为准。
二、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
桃源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
(三)征收实施单位
桃源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四)被征收人
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实施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自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
四、被征收人确定的方式及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有争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计户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一证一户。
五、征收补偿内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相关奖励标准及税费减免政策
(一)补偿方式
1.征收住宅用房补偿方式
征收住宅用房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外,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5%给予奖励。
2.征收非住宅用房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外,按建筑主体补偿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3.征收未经登记的自建(加建)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补偿方式
县城区征收2008年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可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100%予以货币补偿;县城区征收2008年至2011年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经住建(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90%予以货币补偿;未经住建(规划)或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80%予以货币补偿。县城区征收2011年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并由漳江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配合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二)补偿标准、相关政策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额度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征收规划区内主次干道一线两旁房屋的第一层补偿标准
(1)房产证和国土证均载明为商业的,接商业用途价值补偿;房产证载明为商业,国土证载明为非商业(住宅)的,在补缴土地商业用途出让金后,按商业用途价值补偿;房产证载明为非商业,国土证载明为商业或综合,按商业用途评估价值补偿。
(2)房产证和国土证均载明为住宅(非商业),住宅改为商业门店的,除按原用途标准给予补偿外,给予住宅改作商业门店经营性补贴,具体标准为: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每平方米1000元予以补偿;5年以下,2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偿。
(3)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间、仓库等改作商业门店的,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含)以下、2年以上并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地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5%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0%予以补贴。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以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50%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40%予以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补偿。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改作生产用房的,不予调整,仍按办公用房性质评估。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的,按1500元/次支付一次搬迁费。
(2)征收房屋需要搬迁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4.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6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7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800元;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每增加1平方米(以整数计),临时安置补助费在80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0元/月,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最高不超过400元/月。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为6个月。
5.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县征收办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对于已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缴税凭证,且满2年以上的可给予适当补贴;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三)相关奖励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励标准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5%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按10%给予奖励。
2.房屋征收后购房奖励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没有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不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县城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不含二手房、别墅、商业门店、车库车位等),对被征收人所购买商品房实际面积在120平方米(含)范围内的按4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凭购房合同(县房管局备案)、不动产销售发票,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县征收办报备并领取。
3.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房屋(不含构筑物、附属物等)在规定时间签约倒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奖励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奖励1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奖励1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奖励20000元。非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
积200平方米以上,按主体建筑评估价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1%给予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一个月以上签定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按主体建筑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
4.困难补助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的,该项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以下,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县城区内该项目征收范围以外也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000元的住房困难补助。
5.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励标准
根据本项目地块房屋的坐落位置和产权情况,房屋征收部门把本项目划分为13个片区。第一片区为观音巷社区区域内原县搬运公司第1栋宿舍;第二片区为观音巷社区区域内原县副食品公司第1栋宿舍;第三片区为观音巷社区区域内原县工业品公司第1、2栋宿舍;第四片区为观音巷社区区域内原县建筑公司第5、6栋宿舍;第五片区为观音巷社区区域内原县煤炭公司第2栋宿舍;第六片区为观音巷社区区域内原县服装厂钟武巷第3栋宿舍;第七片区为莲花湖社区区域内原县工商局第1、2、3栋宿舍;第八片区为莲花湖社区区域内原县废旧公司第1、2栋宿舍;第九片区为莲花湖社区区域内原县劳动服务公司第1、2栋宿舍;第十片区为莲花湖社区区域内原县运输公司第2栋宿舍;第十一片区为洞庭宫社区区域内原县七一瓷厂第9、10栋宿舍;第十二片区为渔父祠社区区域内原县房管局第1栋宿舍;第十三片区为渔父祠社区区域内原县大修厂第1、4、5栋宿舍。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
(四)税费减免政策。
1.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征收实施单位负责承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后新购买或调换房屋时办理证照的各种必需的行政事业费用。
2.契税缴纳:被征收人所购买或调换房屋(含手续齐全的二手房,但不含别墅、商业门店、车库、车位等)在缴纳契税时,由县征收办出具证明,税务部门依证明认定,免去等面积应缴契税,超出部分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件
(一)被征收人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和复印件各2张;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原件(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结清征收补偿款后由征收部门收回并统一注销);
(三)被征收人结清当月所耗水、电费用缴费发票(票据);
(四)被征收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八、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遇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征收补偿政策调整的,按新的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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