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桃源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申报 缴纳方式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1-24 17:06 【字体:

登记号:TYDR-2017-67001

桃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

公告﹝2017﹞1号

桃源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申报

缴纳方式的公告

为了加强我县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商品房购买环节契税管理的通知》(湘地税函〔2013〕74号)等规定,现就契税、印花税 “先税后证”把关环节和申报缴税方式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契税、印花税由购房者直接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二、适用范围:桃源县范围内。

三、纳税地点:桃源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四、申报缴税期限: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缴税手续。

五、购房人缴纳契税、印花税后应妥善保管纳税凭证,并凭纳税凭证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房产业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预告登记环节验证契税、印花税缴纳情况;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验证契税、印花税缴纳情况;未缴纳契税、印花税的,不得办理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

六、地税机关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契税、印花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房款时同时收取了契税、印花税的和购房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办理预告登记未缴纳契税、印花税的,应于2017年2月28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印花税。否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桃源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0日

桃源县地方税务局税政法规科承办 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