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畜禽养殖场(户)退养工作的通告
TYDR—2017—00001
桃政发〔2017〕2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畜禽养殖场(户)退养工作的
通 告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生活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区畜禽养殖场(户)实施全面退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禁养区所有养殖户限期全部关闭或搬迁,限养区内养猪3头以上,养家禽50羽以上的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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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全部关闭或搬迁。
二、禁养范围:县城东区建设一期3.5平方公里;县城老城区东至沅江(包括双洲),南至楚山路,西至桃花大道向西200米,北至延溪河;漳江创业园建成区。
三、限养范围:禁养范围以外的县城东区规划区,县城老城区东至沅江;南至尧河自来水厂取水口上游1000米;西至桃花大道向西500米;北至古堤水库渠道(漳江创业园规划区)。
四、相关乡镇和村(居)委会要上门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引导上述范围内的养殖场(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关停退养或异地搬迁,并签好退养协议。对拒不退养的畜禽养殖场(户),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强制关停、拆除等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违规养殖行为,违规举报电话:0736—6622962;0736—6623583。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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