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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27 10:17 【字体:

TYDR—2017—00002

桃政发〔2017〕3号

桃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桃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桃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桃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诚信、为民、廉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二)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切实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三)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

(四)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管理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对各位副县长的各项工作进行调度。

(五)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要经常向常务副县长和县长汇报自己的分管工作。

(六)县政府副处级干部受县长委托,协助副县长负责单方面工作,代表县政府进行公务活动。

二、议事决策制度

(一)议事决策程序规定

1.县政府研究部署工作,以会议决策为主要形式。

2.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县政府工作中的一般事项,由分管副县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决策。

3.县政府领导对自己分管工作进行决策、部署安排时,必须征求县政府法制办意见。

4.副县长分管的工作需要提交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或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必须事先通过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议事决策形式

1.县政府全体会议

(1)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副处级干部和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一把手组成,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乡镇或其他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1—2次。

(2)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传达贯彻上级和县委重要决定、精神;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

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2.县政府常务会议

(1)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副处级干部、县政府办班子成员组成,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人武部领导,县总工会、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审计局一把手列席会议,必要时吸收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一般每月召开1次。

(2)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传达贯彻上级和县委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3)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收集程序:由县政府办征求各位县政府领导的意见,由县政府办主任审核议题,安排议程,呈常务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如果涉及资金问题,必须安排县财政局事先调研,并提出建议。

(4)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程序:计划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先由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后,向县委主要领导汇报,再将相关情况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由县政府主要领导视情况确定上会议题。

3.县政府专题会议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县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4.县长碰头会

县长碰头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召开,主要研究近期重点工作和专项财政资金安排。县长碰头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副处级干部、县政府办班子成员、县财政局长参加。会议召开前一天,各位政府领导应对上月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安排进行梳理,由县政府办主任汇总后向县长、常务副县长汇报。

5.县政府工作会议

因各项工作总结表彰、部署安排、传达上级精神等需召开全县性会议的,由县政府办征求县政府领导意见后统筹安排,会务由相关工作部门承办。

(三)会务组织管理

1.县政府召开的各种全县性会议,视参会对象分别报经县政府领导审批。需乡镇长、县直单位行政一把手参加的会议,会议通知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需乡镇和县直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报分管副县长签发。

2.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县长碰头会要有详细纪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3.县长召开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各类工作调度会议,县政府法制办均要派人参加,对议定事项强化法制把关。所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

三、政府工作运行制度

(一)重要公务活动组织安排制度

需县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公务活动,主办部门要按程序报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统一协调安排。邀请县长出席的活动,由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县长审定;邀请副县长出席的活动,由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把关,县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副县长审定。未指明邀请对象且需副县长出席的活动,由县政府办主任提出建议,报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定后安排。

(二)公文审批办理制度

1.凡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制定的文件,由县政府办主任、分管公文工作负责人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审签,县长签发。重要文件须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相关部门会签。

必要时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2.县政府领导要定期阅文,除紧急公文和专业性公文外,其他文件须到机要室阅读。不得将密级文件带离机要室,不得在非保密本上记录保密事项,不得擅自翻印、抄录密码电报和密级文件。

3.凡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文件,均应通过县政府办按程序报县政府领导批示。

4.县政府因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必须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并建立档案,实行跟踪管理。

(三)县政府督查督办制度

1.凡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均纳入督查范围,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凡领导交办

和临时性的督查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归口,报常务副县长审批,按审批意见执行。

2.部门按程序提请县政府督查室开展督查时,需全力配合。

3.县长签给副县长、副处级干部、办公室正副主任或乡镇、科局主要负责人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统一登记,每个月向县长汇报一次落实情况。

(四)县政府领导值班接访制度

1.县政府副县长实行轮流值班制,由县政府办统一安排,并

在值班前一天告知县政府领导。如果本人当天有事不能值班,必须事先自行调剂其他县领导值班,并将情况报常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主任。

2.县政府副县长值班期间,必须在县政府办内坐班值守,负责处理县政府和协调四大家群众信访接待及部分日常事务。

3.县政府领导处理信访问题,由县政府办安排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按照领导要求协助做好相关解释、疏导工作。

四、日常管理制度

(一)资金管理制度

建立资金规范管理机制,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1)中央、省、市专项资金,县本级一次性专项资金,由分管副县长牵头,组织财政及相关部门拿出实施方案,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拨付;(2)县本级预算内需二次分配的资金,由各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拟定资金分配计划,报常务副县长审核后,再报县长审批,需

要上会的提交县长碰头会研究。(3)预算外超过10万元的资金,由常务副县长牵头拿出建议,报县长审核后,提交县长碰头会研究。

(二)请示汇报制度

一般性工作事务由分管副县长自行协调解决。涉及全局的或相关重要工作需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的,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先向常务副县长汇报,由常务副县长和县长会同分管副县长一起协商解决。

(三)外出报告制度

县政府领导、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县政府系统其他正科级行政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县办事、休假,事

前应向县长和常务副县长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还应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并告知县政府办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

(四)谈心谈话制度

建立县政府领导谈心谈话制度。每年6月、12月,县政府班子成员、副处级干部要逐一分别进行谈心谈话,沟通工作,交流思想,确保整个班子团结务实,保持高度一致。

其他未在本规则中列明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县政府2016年2月5日印发的《桃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桃政发〔2016〕2号)同时废止。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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