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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东区迎宾大道改造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01 18:05 【字体:

为组织实施县城东区迎宾大道改造扩建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东区迎宾大道改造扩建项目用地规划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政府组织实施县城东区迎宾大道改造扩建项目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桃源县常吉加油站用地范围。

三、征收当事人

上述范围内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桃源县常吉加油站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为征收对象。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部门

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县城东区迎宾大道改造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六、征收实施期限

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活动结束之日止。签约期限由县征收办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县城东区迎宾大道改造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 27日

附件

县城东区迎宾大道改造扩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为确保迎宾大道改造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收目的

组织实施迎宾大道改造扩建。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桃源县常吉加油站用地范围。

(二)征收对象

上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均为征收对象。

三、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

桃源县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

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

(三)征收实施单位

漳江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四、征收与补偿程序

(一)宣传发动阶段

1.开展调查登记。县征收办根据征收红线范围,进行入户调查登记,核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用途等事项,对调查登记的实物进行拍照、画图留存,并公布调查结果。

2.发布征收范围公告。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和种植、养殖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县征收办书面通知规划、住建、国土、城管执法、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权属变更及抵押登记、工商登记、临时搭建、广告设置等有关手续。

(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

1.县征收办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0日。

2.县征收办组织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座谈。

(三)作出决定阶段

1.拟定征收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被征收人的意见、建议,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2.作出征收决定。提请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资产评估阶段

1.确定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实施房屋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进行评估,依法出具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

(五)补偿阶段

1.签订征收协议。县征收办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2.交付权属证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所有相关证件交至县征收办。

3.发放补偿资金。县征收办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发放征收补偿资金。

(六)搬迁拆除阶段

1.房屋搬迁腾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

按照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自行搬迁腾空并交出房屋钥匙。县征收办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报请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征收办报请县政府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房屋拆除施工。被征收人搬迁腾空后,由县征收办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拆除施工。

五、征收补偿内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额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述标准的,应当向县征收办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其他奖励标准。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按10%给予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主体建筑评估价值的1%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励,在规定期限内,提前一个月以上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主体建筑评估价值的1.2%给予按时签约搬迁奖励。

七、签约期限

自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并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30日内,为签约期限。

八、被征收房屋确权依据

(一)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的确认。以被征收房屋(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下同)的有效权属证书和房屋所有权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合法证件为依据。无有效权属证书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为依据。无有效权属证书,也无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证件登载与房屋权属现状不相符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审核确认所有权人。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所登载的面积为准。无权属证书或权属证书未登载的,以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载记录为依据。无有效证书登载,也无产权档案记录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载的,以及证件登载与房屋建筑结构现状不相符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建筑现状审核确认合法建筑面积,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及用途的确认。以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书所登载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九、相关说明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二)本方案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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