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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7 15:00 【字体:

对桃源县嘉和商贸经营部等5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桃源县嘉和商贸经营部等5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本局在2016年度企业年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4、2015二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连续2年无纳税记录,实地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现未进行经营活动。本局认为当事人以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桃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邮寄给当事人的行政提示书6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书证;

证据二、二年未年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实地检查记录表6份,证明当事人现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书证;

证据三、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表机读资料,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相关事宜的书证;

证据四、工商机关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年度报告机读资料,证明当事人连续二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书证;

证据五、国税部门提供未纳税企业名单及关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向国税部门报税事实的书证;

证据六、地税部门提供的关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及未纳税企业名单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向地税部门报税事实的书证。

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3月20日在桃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桃市监听告字〔2017〕第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没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连续二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连续2年无纳税记录;实地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现未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及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查处。

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之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吊销桃源县嘉和商贸经营部等5户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公章缴回本局。当事人债权债务由投资人负责清算。自清算完结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投资人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桃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5户)

序号

企业名称

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

桃源县嘉和商贸经营部

430725000020361

刘金星

2

桃源县热市镇袁银庭碎石厂

430725000017052

胡明初

3

桃源县柒星仙生态农庄

430725000004396

周晚桃

4

桃源县小文建材商行

430725000018586

庄大旗

5

桃源县杨溪桥朝美粮油厂

430725000011465

向可朋

     

桃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桃市监案〔2017〕16号

对常德恒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决定

当 事 人:常德恒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本局在2016年度企业年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我局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14、2015二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连续2年无纳税记录,实地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现未进行经营活动。本局认为当事人以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桃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当事人行政提示书5份,证明依法向当事人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书证;

证据二、二年未年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记录表5份,证明当事人现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书证;

证据三、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表机读资料,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相关事宜的书证;

证据四、工商机关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年度报告机读资料,证明当事人连续二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书证;

证据五、国税部门提供未纳税企业名单及关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向国税部门报税事实的书证;

证据六、地税部门提供未纳税企业名单及关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依法向地税部门报税事实的书证。

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本局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3月20日在桃源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桃市监听告字〔2017〕第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没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连续二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连续两年无纳税记录;实地检查发现当事人住所(经营场所)现未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查处。

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吊销常德恒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4户企业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并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营业执照、公章缴回本局。当事人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自清算完结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依法向本局申请注销登记。

当事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桃源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0一 七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4户)

序号

序号

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1

常德恒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430725000045600

李金华

2

桃源县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30725000007565

胡建民

3

桃源县桃花源温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430725000014417

马应平

4

湖南武陵人水产有限公司

430725000020933

刘大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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