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东区开发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桃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东区开发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组织实施县城东区开发建设项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东区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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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目的
政府组织实施县城东区开发建设项目需要。
二、征收范围
县城东区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
三、征收当事人
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为征收对象。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部门
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县城东区开发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六、征收实施期限
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活动结束之日止。签约期限由县征收办另行公告。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决定,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县城东区开发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桃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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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县城东区开发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方案
为确保县城东区开发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常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桃政发〔201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县城东区开发建设项目。
征收范围:东至新319国道,南至漳江镇仙石村南边界,西至沅江东岸,北至拟建桃源三桥连接线(迎宾大道建设项目已征收范围、东湖和缘商住小区和县城东区五星级酒店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除外)。具体以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建设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
桃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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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部门
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
(三)征收实施单位
漳江镇人民政府。
(四)被征收人
上述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三、征收实施期限
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及搬迁期限:自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45日内。
安置房回迁过渡期限:自本项目内所有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完毕之日起36个月内。
四、被征收人确定的方式及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有争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计户依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一证一户。
五、征收补偿内容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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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相关奖励标准及税费减免政策
(一)补偿方式
1.征收住宅用房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
(2)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除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外,按建筑主体补偿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实行等面积调换,并结算住房结构差价和楼层差价。具体调换结算方法如下:
①产权调换住房结构差价结算标准: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或木结构,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100元/平方米的结构差价;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150元/平方米的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被征收人选择多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不找补结构差价;被征收人选择高层住宅安置的,被征收人向征收人支付50元/平方米的结构差价。
②产权调换楼层差价结算标准: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房屋,其楼层差价50元/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房屋,其楼层差价30元/平方米。因具体项目设计而引起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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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差基准变化的,由调换房屋开发单位、县征收办协商确定。
③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及户型差价找补:征收人提供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或者征收人投资建设的安置小区内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具体以相关部门批准的地点和规划设计为准),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户型由桃源县东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建设的多层和高层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在等面积调换后,被征收人还需购买的,在15平方米范围内的,按房屋建设成本价购买(含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机械设备费用、土地价值及相关税费等)。超出15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④产权调换资格审查、选房及办证: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资格由被征收人据实申报,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漳江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征收办审批。选房工作由漳江镇人民政府牵头,漳江镇梅溪桥社区、漳江镇八字路社区和房屋征收范围内相关单位配合,组织被征收人在征收人提供的安置小区(原则上)以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或采取同户型房屋抽签方式选定,并负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及水、电、燃气、电视入户等手续。
⑤产权调换对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建(加建)房屋的补偿措施:被征收人原有房屋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有未经登记的自建(加建)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的面积不计入产权调换面积,只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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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非住宅用房补偿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建筑主体补偿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3.征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未经登记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自建(加建)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补偿方式
县城区征收在2008年以前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原则上可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100%予以货币补偿;县城区征收2008年至2011年期间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用于商业和居住的房屋,经住建(规划)或城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90%予以货币补偿;未经住建(规划)或城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按住宅房屋征收价值的80%予以货币补偿。县城区2011年以后未按法律规定修建的建(构)筑物,由征收实施单位劝其自行拆除,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工料补贴;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不予补贴,并由漳江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城管、住建、国土等部门配合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4.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户型的补偿方式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市场评估价计算补偿金额;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对被征收房屋按前项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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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额,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同一城市另有房屋面积合并超过40平方米或被征收人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二)补偿标准、相关政策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补偿额度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等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征收规划区内主次干道一线两旁房屋的第一层补偿标准
(1)房产证、国土证均载明为商业的,按商业用途价值补偿;房产证载明为商业,国土证载明为非商业(住宅)的,在补缴土地商业用途出让金后,按商业用途价值补偿;房产证载明为非商业,国土证载明为商业或综合的,按商业用途评估价值补偿。
(2)房产证和国土证均载明为住宅(非商业),住宅改为商业门店的,除按原用途标准给予补偿外,给予住宅改作商业门店经营性补贴,具体标准为:取得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在5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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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1000元予以补偿;5年以下,2年以上的(有免税政策规定的除外),按每平方米600元予以补偿。
(3)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车间、仓库等改作商业门店的,且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含)以下、2年以上并实际经营,营业执照所载明的营业场地与房屋所有权证一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5%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30%予以补贴。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5年以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50%予以补贴;只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任意一证的,按同地段、同类商业门店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评估价值之差的40%予以补贴;未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按原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用途补偿。被征收人将办公用房改作生产用房的,不予调整,仍按办公用房性质评估。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的,按1500元/次支付搬迁费(货币安置按一次计算,产权调换安置按二次计算)。
(2)征收房屋需要搬迁机械设备和其他物资的,搬迁费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参照行业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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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4.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600元/月;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700元/月;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80平方米以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800元/月;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增加1平方米(以整数计),临时安置补助费在800元/月的基础上增加10元/月,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最高不超过400元/月。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县征收办与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合理建设工期约定临时安置期限。如遇特殊原因导致临时安置延期,延期12个月以内的,按照标准的150%支付,临时安置期延期超过12个月的,按照标准的200%支付,以实际延期月数计算。
5.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直接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6倍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向县征收办提供房屋征收前上一年度实际经营效益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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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奖励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励标准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的25%给予奖励;征收非住宅一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建筑主体评估价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20%给予奖励,其他非住宅按10%给予奖励。
2.房屋征收后购房或产权调换房屋奖励标准
(1)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所调换实际面积在120平方米(含)范围内给予400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所调换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在县城范围内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不含二手房、别墅、商业门店、车库车位等),对被征收人所购买商品房实际面积在120平方米(含)范围内给予400元/平方米奖励,超过一年时间未购买合法商品房的不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凭购房合同(县房管局备案)、不动产销售发票,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县征收办报备并领取。
3.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房屋(不含构筑物、附属物等)在规定时间签约倒房,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1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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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每户18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的,每户20000元。非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按主体建筑评估价值(房地分离评估的,含建筑垂直投影土地价值)的1%给予奖励,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一个月以上签定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按主体建筑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
4.困难补助标准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含)以下,且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该项目的征收范围以外县城区内也无住房的,每户给予25000元的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另有商业门店的,不享受住房困难补助。
5.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励标准
根据本项目地块房屋的坐落位置和产权情况,房屋征收部门把本项目划分为3个片区。第一片区为漳江镇梅溪桥社区所需征收范围的片区;第二片区为漳江镇八字路社区所需征收范围的片区;第三片区为胜利化工和原氮肥厂生活区。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房屋征收整体配合奖。
(四)税费减免政策。
1.有关行政事业收费:业主单位负责承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后调换房屋时办理证照的各种必需的行政事业费用。
2.契税缴纳:被征收人所购买或调换房屋(含手续齐全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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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房,但不含别墅、商业门店、车库、车位等)在缴纳契税时,
由税务部门依法认定,被征收户房屋证照齐全的免去等面积价值应缴契税,超出部分契税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被征收人房屋证照不齐或没有权属证明,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金额按原有被征收房屋价值50%的1%给予返还。
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件
(一)被征收人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各2张;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原件(在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结清征收补偿款后由征收部门收回并统一注销);
(三)被征收人结清当月所耗水、电费用缴费发票(票据);
(四)被征收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后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被征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八、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遇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征收补偿政策调整的,按新的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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