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气象局关于征求《桃源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我局起草了《桃源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特拟稿)》为了更好的推进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的建设。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建言献策。我们将认真收集整理各类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方案,使方案更加合情合理,更具可行。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至2017年9月15日截止。欢迎各界人士采用信函、电话、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信函请寄至:桃源县气象局办公室),邮编:415700。
电话:0736—6630977
邮箱:1095317784@qq.com
桃源县气象局
2017年9月5日
《桃源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特拟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气象灾害应急能力和公众防御意识,减轻气象灾害影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07] 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是对各乡镇等有关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和组织体系进行评定,促进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接收、分发:应用能力和气象灾害的监测、报告、应对能力,从而确保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能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各乡镇应当申报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鼓励大中型企业、中小学校、车站、医院、重要公共场所等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申报认证
第四条 县气象局负责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管理,组织制订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实施细则。
第五条 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气象灾害警报点或气象信息服务站,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有可以2 4小时值班的工作场所;
(二)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分管负责人,一名气象协理员或气象信息联络员;
(三)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和供灾害性天气发生时安置转移人员的避难场所;
(四)有可实时监测当地天气状况的监测设施,并能向县气象部门进行数据传输;
(五)有接收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或设备,能与县气象灾害预警中心保持通信畅通;
(六)有及时传播、分发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渠道或设备;
(七)有面向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培训计划,并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培训活动。
第六条 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程序:
(一)拟申请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单位填写相关申请材料,报县气象局审核;
(二)县气象局开展现场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签署评估意见,报县应急办审核;
(三)凡审核合格的,认定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达标单位”,由县气象局、县应急办联合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七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中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县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获得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的企事业单位,在财产保险保费理赔、政府救灾经费补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或优先待遇政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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