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动态>公示公告>详细内容

中共桃源县委办公室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桃源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7 18:06 【字体:

中共桃源县委办公室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桃源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桃源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桃源县委办公室

                           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桃源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

 

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电〔2017〕74号)、《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常办发电〔2017〕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级各单位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内容和要求

(一)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包括各乡镇、县直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清理内容

1. 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 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 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 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 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 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三)清理要求

    1. 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 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 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的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 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整治查处、规范总结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15日—8月20日)。召开全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成立县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见附件);在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各乡镇、县直单位机构成立、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等情况于8月21日前报县专项整治办。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21日—9月30日)。1. 个人主动填报。各乡镇、县直单位认真组织国家公职人员按要求填报《个人情况报告表》(另行下发)。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本单位专项整治办统一报送至县专项整治办;其他干部的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本单位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9月25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2. 本人签订承诺。国家公职人员根据个人填写的《个人情况报告表》,签署《本人承诺》(另行下发)。《本人承诺》一式两份,由本人签名,单位审查,个人留存一份,按干部管理权限上交相应专项整治办一份。3. 开展谈心谈话。各级党委(党组)、纪委要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纳入“两同时”谈话范畴,从第三季度开始,县纪委要将相应的谈心谈话记录进行重点调阅,并结合各乡镇、县直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通报。4. 全面自清自查。各级各单位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各乡镇、县直单位专项整治办按要求填报《情况汇总表》(另行下发),于9月30日前上报县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乡镇、县直单位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专项整治办。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县专项整治办对各乡镇、县直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月1日起,各乡镇、县直单位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县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各乡镇、县直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县直单位要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要建立并落实“乡镇和县直单位具体负责、职能单位配合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的关键作用和纪委的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党组)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组织是监督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纪委(县监察局)牵头成立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

各乡镇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情节较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县专项整治办。

县直单位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县专项整治办。

各职能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相应配套措施协助做好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国土、农业、水利、安监、公安等单位要协助做好各自职能范围内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县食药工商质量监管局负责配合提供相关注册登记信息。

(三)严肃查办案件。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县直单位要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鼓励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经查属实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应专项整治办对举报人进行现金奖励。同时,县专项整治办针对重点领域和单位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专项整治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专项整治办报告。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负责相关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指导,对相关职务犯罪行为要提前介入侦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起诉。

 

附件:桃源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附件

 

桃源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

 

一、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

组  长:王超辉  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

副组长:朱建华  县纪委常务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成  员:易际兵  县委办常务副主任

王开美 县政府办主任

翦 影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余立斌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宋海军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燕正阳  县委巡察办主任

李忠平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彭爱立 县农业局局长

伍立元 县水利局局长

于惠平  县商务粮食局局长

郑朝新 县食药工商质量监管局局长

王 静 县安监局局长

魏劲松  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局长

杨春建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印志勇 县公安局副局长

雷毓林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曾  征  县水利局副局长、县砂石办副主任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朱建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龙锦同志任副主任,并从县国土、农业、水利、安监等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二、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研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对全县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三、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包括有关会议准备、文件起草、宣传报道;有关材料审核、简报编发、情况通报、综合报告;有关工作事项调度安排、调研督查;有关问题线索交办督办等。

 

 

 

 

 

 

 

 

 

 

中共桃源县委办公室     

                  2017821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