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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19 19:36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5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必须稳定在95%以上(各乡镇参保任务,见附件3)。

二、参保对象

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县户籍居民,在本县就读的非本县户籍在校中专学生,非本县户籍但已取得本县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桃花源管理区的除外),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在本省范围内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综合考虑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水平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180元/人。

四、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级要求2018年度参保缴费工作原则上在2017年12月31日结束。为确保完成上级规定的参保率任务,结合我县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实际,2018年度我县个人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2018年2月28日止。

五、参保缴费方式

(一)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非本县户籍但已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校中专学生除外)到常居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非本县户籍的在校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登记造册,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个人缴费享受资助人员,由相关部门于2017年12月1日前,将审核确认后的名单(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统一报送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信息股(联系人:李强,联系电话13762661807,电子邮箱353052618@qq.com),并将应交费用全额缴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户名:桃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开户行:长沙银行桃源支行;账户:800216488111010)。

(四)鼓励城乡居民家庭为即将出生的婴儿提前办理参保缴费。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本县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五)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导致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60天内参加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且按当年度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退役军人退役当年应及时到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

六、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

特困人员(原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百岁老人、孤儿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80元/人。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家庭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其中由民政局资助50%,资助标准为90元/人;由县财政局补贴50%,补贴标准为90元/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其中由县民政局资助50%,资助标准为90元/人;由县残联资助50%,资助标准为90元/人。城乡低保对象由县民政局资助50%,资助标准为90元/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扶贫办资助50%,资助标准为90元/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卫计局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80元/人。凤滩伤残民工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局全额资助,资助标准为180元/人。重度残疾人持证对象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残联资助50%,资助标准为90元/人;其他持证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残联资助60元/人。

以上资助对象身份属性有重叠的就高享受一项资助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七、办理参保缴费须提供的资料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非本县户籍常住人口(在校中专学生除外)另须提供《居住证》。

3、新生儿父母双方均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户口簿》。

4、退役军人提供《军人退役证》。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参保筹资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干部精力,用10月份1个月时间,全力抓好本辖区参保筹资工作。乡镇长为参保筹资工作总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工作方案,将筹资任务明确到村(居),落实到人,并严格考核奖惩。县城乡居民医保管理领导小组将制定考核方案,将各乡镇参保筹资工作纳入县绩效评估定量指标,重点考核。

(二)积极宣传发动。城乡居民医保中心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密切配合,探索创新医保政策宣传方式。各乡镇要创新宣传手段,全方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利用广播“村村响”、宣传车、进村入户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和微信、微博、网站等新媒体宣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帮助广大群众了解熟悉城乡居民医保这项惠民利民政策,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主动缴费续保。

(三)明确工作职责。财政、民政、人社、残联、卫计、扶贫、公安、教育等部门单位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配套资金和征缴工作经费;民政、残联、卫计、扶贫等部门负责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人社局负责落实征缴工作考核,确保筹资工作有序开展。公安局要核定全县各乡镇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口基数,并提供应参保人员花名册给各乡镇,为户籍异动人员提供便捷服务。教育局督促辖区内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及时将中专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县直各单位要安排专人,做好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和家属的宣传动员及参保工作。

(四)严格规范操作。各乡镇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基础性工作,按照湖南省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的填写要求,认真核对参保缴费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填写和录入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要加强对参保缴费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规范参保缴费程序。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短信提示缴费等便捷方式,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缴费续保。

(五)严格资金管理。各乡镇、村(居)在基金征缴过程中特别要加强票据和资金管理。筹资收据由各乡镇财政所到县非税局统一领取,再由各乡镇财政所下发到各村(居)。各村(居)收取的参保资金要及时存入乡镇财政所结算专户,再由乡镇财政所结算专户转入县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收入户。严禁私开账户存转参保基金,严禁截留、挪用、贪污参保基金。待筹资结束后,各乡镇财政所将各村(居)筹资收据记账联和上缴基金单据进行做账,存档备查,并按要求缴销票据。

全县自2017年10月份起,各乡镇每半月(10月15日、31日,11月15日、30日,12月15日、31日,数据截止当天上午12时)将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城乡居民医保中心(见附件2)。联系人:廖海燕,联系电话:6681183,电子邮箱:tyhgb2007@163.com。全县11月10日前大面征缴任务要基本完成,参保征缴工作考核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各乡镇要安排专人负责参保信息核对与录入工作,力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确保在2018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

 

附件:1、湖南省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基本信息登记表

2、湖南省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度情况表

 

桃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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