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举报奖励(以下简称有奖举报)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人员除外)向县农办或乡镇、村居举报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给予奖励。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获得奖励;
(一)举报露天焚烧秸秆、杂草产生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奖励200元;留痕举报的,奖励100元。
(二)对不听劝止或故意为之,则加倍处罚,态度恶劣或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打击。
第三条 有奖举报电话:县农办,0736-6623336。各乡镇、村居应公布本辖区举报电话,随时接收举报并立即处置。
第四条 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不得谎报;
(二)被举报事项必须明确,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点、时间、微信位置等资料;
(三)举报事项经县农办或当地乡镇、村居查实,必要时,举报人可以指认违法行为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条 经当地乡镇、村居核实,举报情况属实的,由乡镇、村居现场以现金或微信转帐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举报线索,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同一举报进行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六条 受理、办理、奖励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奖励资金从各乡镇、村居发生的秸秆焚烧违法案件的罚没收入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由县政府及时足额予以保障。
第八条 各乡镇、村居依据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操作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农办负责解释。
中共桃源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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