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桃食药工质案字〔2018〕2号
桃源县风顺家庭农场等4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2016、2017二年未报送年度报告,连续二年无纳税记录,实地检查发现你单位住所(经营场所)现未进行经营活动。本局认为你单位已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本局执法人员调取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本局邮寄送达你单位行政提示书4份,证明依法向你单位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的书证;
证据二、二年未年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记录表4份,证明你单位现未从事经营活动的书证;
证据三、你单位登记基本情况表机读资料,证明你单位登记注册相关事宜的书证;
证据四、工商机关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年度报告机读资料,证明你单位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书证;
证据五、国税部门提供未纳税企业名单及关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各一份,证明你单位连续两年未依法向国税部门报税事实的书证;
证据六、地税部门提供未纳税企业名单及关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各一份,证明你单位连续两年未依法向地税部门报税事实的书证。
你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本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而你单位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并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和连续二年无纳税记录,实地检查发现你单位住所(经营场所)现未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查处。
为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也可以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如果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葛伟明 联系电话:0736---6622886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4户)
桃源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4户)
拟吊销企业名单( 4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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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企业名称 |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1 |
桃源县风顺家庭农场 |
430725200052460 |
燕成凤 |
2 |
桃源县庆伟鞋材加工厂 |
430725000042460 |
文忠庆 |
3 |
桃源县兴隆街乡明杰彩瓦厂 |
430725000016759 |
黄明杰 |
4 |
桃源县美群建材销售部 |
430725000016488 |
张 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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